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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镇不断加强土地管理,严肃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现象,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部分村(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各种理由进行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严重扰乱和破坏了我镇土地管理和建设规划的正常秩序。为依法有效地保障全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我镇新型城镇建设,现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前宏观调控政策,就严禁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禁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及行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依法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用报批手续的前提下,严禁擅自动工建设各类建筑和设施。
2、村(居)不得擅自与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非法签订征地协议,不得放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用地建设。已与村(居)签订征地协议,须经规划批准和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3、村(居)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以租赁等形式非法出租土地或默许放任给个人或企业用于非农建设
4、村(居)集体不得为各类违法用地进行村(居)民代表表决。用地须由村(居)民代表表决的,必须事先征得镇城建主管部门同意。
5、任何村(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未经规划批准,或采取变相、瞒报项目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生产用房、物业房屋与管理用房等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6、经合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包括个人建房),不得在事先未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未经镇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应严格按用地审批的坐标范围、面积、用途和规划确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
1、对违反《杨汛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违反《杨汛桥镇新型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物,一律限期拆除该非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原状;对符合《杨汛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杨汛桥镇新型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则一律依法没收该非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2、依法没收非法出租进行非农建设所取得的土地租赁费。
3、对未经规划批准和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依法由职能部门作出停工处理,对违反《杨汛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违反《杨汛桥镇新型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一律限期拆除该非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原状;对符合《杨汛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杨汛桥镇新型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则一律依法没收该非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4、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划和用地审批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听劝阻的,对续建部分进行强制拆除,已建成的不得申请规划等各类验收;对擅自改变个人建房批文确定的四至座落、面积、朝向、层高、用途等作强制停建处理,并在纠正违法建筑后方可继续建设。
5、未经批准调整规划、易地建设的,原批文无效,所占土地按非法占用论处;超面积用地建设的,超出的土地按非法占地论处。
6未经批准同意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部门责令收回土地,并以非法占用处20~30元/平方米罚款。。
7、严格遵照批准的容积率进行建设。对容积率超过规定值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对超过部分予以拆除;对符合规划的,补交出让金。
8、对同时违反土地管理和建设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以从严条款处罚为准。
三、严格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
1、村(居)委是集体土地依法监管的责任主体,是所在辖区内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在违法用地过程中,予以支持、放任或在有关部门查处中配合不力的,将依法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2、村(居)两委会成员有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去或罢免任职资格;聘用人员有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一律予以解聘,并追究违法用地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在镇机关及镇属各站所干部中,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除依法从严查处外,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镇聘人员有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一律予以解聘。
4、被职能部门查处,但拒不听劝阻继续进行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设的村(居)、企事业单位,对继续违建部分作强制拆除,并取消当年度镇级任何考核资格,不再享受各项匹配的扶持政策。
四、其他事项
1、镇城监中队、国土所要加强日常巡查,对正在进行的非法建设行为,应按相应职责立即作出停工处理,发出《停工通知书》,拒不执行停工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2、为了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加大监控网络,镇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84573188、84571548。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既成事实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另行依法处理。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