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轻纺城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绍兴县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希及时报告县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绍兴县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退税(包括退费、基金,以下简称“退税”)管理,提高退税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确保退税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比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50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县的各类减免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误收退税以及其他退税。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分局(所)负责退税申请的受理、调查、评估、初审和开票等工作。 税政科负责退税申请的审核、调查工作。 计财科负责具体退库工作。 法制科负责退税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监察科负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局领导负责退税申请的审批和签发工作,其中对误收退税(误收退税是指因重复申报、网络或软件原因造成重复扣缴税款而办理的退税)授权分局(所)分管领导审批和签发。 第四条 退税工作流程、审批权限、期限和表证单书等按县局ISO9000退税管理作业指导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所)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知识宣传、培训和辅导,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杜绝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各分局(所)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同时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单位(岗位)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退税申请的审核审批,规范操作,严格把关。 1、申请人是否具有退税的资格; 2、申请退税的税种、税额是否明确,程序是否规范; 3、申请退税的事实及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是否真实、正确; 4、退税的申请资料、表证单书等证据资料是否齐全、充分; 5、申请人的税款缴纳、欠税和已退(补)税情况是否详实; 6、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是否准确。 (四)对申请退还税款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或者申请退还税、费、基金合计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不包括误收退税),各分局(所)须进行实地纳税评估,并上报《纳税评估实地核实工作底稿》和《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等资料;对申请退还税款在2万元以下,或者申请退还税、费、基金合计在5万元以下的(不包括误收退税),各分局(所)须进行专项调查,并上报《减免税、税前扣除(退税)调查表》等资料。 (五)税政科、法制科每年应按退税户数1—3%的比率分别进行退税专项实地调查和退税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采取虚假、伪造、变造或提供不正确的退税资料等方法,造成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税务代理人的责任。纳税人凡以税务代理报告、申报表等作为退税申请资料的,若被税务机关、审计、专员办等部门检查中发现代理人存在明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税务机关(单位)和税务干部的责任。税务机关(单位)和税务干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退税审批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调查,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分局(所)凡被税政科、法制科和上级税务部门、审计、专员办等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经税政科、法制科检查后被上级税务部门、审计、专员办等部门再次检查中又发现新的问题,每个问题在县局岗位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中扣0.1分;过错责任涉及多个单位的,按两个办法的规定分解执法过错责任和扣分分值。 税政科、法制科未完成退税专项实地调查和退税专项执法检查规定比率的,在县局岗位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中在0.5分范围内按比例扣分。 2、对税务干部个人按两个办法的规定明确执法过错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过错责任人员行为涉及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