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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7〕16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县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二年、满三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满二年的由每人每月210元调整为230元,满三年的由每人每月285元调整为315元。享受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对象,仍可继续享受不含赡养人口的浮动物价补贴一份,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绍兴县人事局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福利  生活补助费标准  通知


绍兴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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