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7〕16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县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二年、满三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满二年的由每人每月210元调整为230元,满三年的由每人每月285元调整为315元。享受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对象,仍可继续享受不含赡养人口的浮动物价补贴一份,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绍兴县人事局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财政局
绍兴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3日 印发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福利 生活补助费标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