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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欠薪应急周转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有效处理劳资纠纷,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41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6]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绍兴县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绍兴县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劳资纠纷,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41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6]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是为了解决因企业主拖欠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职工临时生活费或路途费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县级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逃逸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垫付职工临时的生活费或路途费; (二)因用人单位确属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垫付职工临时的生活费或路途费; (三)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 第五条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对县级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列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对镇(街道)、开发区级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也要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六条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支付最高不超过所欠工资的20%,一般情况下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生活费的标准垫付。所需资金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先行垫付,再由县级欠薪应急周转资金补助有关镇(街道)60%。 第七条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县级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由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见附1);镇(街道)级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由镇(街道)、开发区自行审批。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见附3)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因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而垫付的生活费,由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由执行法院收回应急资金的垫付部分,直接偿还应急周转资金。因企业破产,应急周转资金从破产企业破产财产中清偿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中偿还。 第九条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后,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无法收回的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生活费的原始签收单复印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见附2),核销额度控制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内。 第十条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作为垫付资金,日常会计核算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并单列报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周转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使用,列入专用基金分专账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属应急预案机制,不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