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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绍兴县人事局关于做好2007年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考核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切实加强对2007年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与考核,根据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06]130号)文件精神,请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对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的考核工作。
一、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3个月后,填写《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考核表》(见附件一),由所在村(社区)及相关镇(街道)签署考核意见(合格或不合格),并上报一份给县人才中心进档备案。
二、由镇(街道)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2007年新录用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合同期从2007年11月录用日期起,合同期限为3年。2006年录用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合同期到期的需续签,续签的合同期限为3年。
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基本工资按大专学历人员每月1400元、本科学历人员每月1600元发放。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试用期延长2-3个月。报名时为大专学历,后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基本工资按每月1600元发放(须提供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档案及毕业证原件、复印件,经县人才中心审验并出具证明有效)。
请各镇(街道)接到通知后抓紧落实,并于2008年3月10日之前将所在村(社区)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考核表》报县人才中心。
附件一:《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考核表》
附件二:《劳动合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