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柯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柯政发〔2014〕32号)和《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绍柯人社发[2014]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就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参保率达到93%以上。
二、参加对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镇户籍城乡居民、常年在本镇工作的镇外户籍宗教教职人员。
三、资金筹集
2015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统一按人均960元的标准筹集(含参保人员健康体检经费)。
(一)个人出资:以户为单元,按每人280元的标准缴纳统筹基金;重点优抚(抚恤优待)对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县委〔2012〕43号)规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因病致贫三类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按各50%的比例补助;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重点优抚(抚恤优待)及三类救助对象、残疾人员名单分别由镇民政办和残联办提供给各村(居),各村(居)要严格审核把关。镇外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参照本镇户籍人员政策归入平水居委会一并筹资。
(二)政府补助:由区及中央和省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补助440元;镇财政按本镇实际参保人数每人补助240元。
(三)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基金。
四、参加程序
(一)缴费办法
居民医保采取“按年度一次交费,当年度享受”的办法,个人缴纳部分村(居)为单位统一收取。2014年11月30日为个人统筹款征收截止日,在征收截止日之后一律不再受理缴费参保,也不再退还个人已缴费用。
各村(居)必须在2014年12月2日前将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统筹款一次性缴入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财政所帐户(交款开户银行:瑞丰银行平水支行,帐号:201000034670095)。
(二)整户参保
参保对象必须以户为单元整户参加居民医保。
(三)信息报送
各村(居)必须在12月2日前将参保人员名单和相关数据报镇,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必须在12月15日前完成参保人员信息的计算机录入、修改和校对工作,以确保2015年1月1日能按时启动新一轮居民医保实时刷卡报销。
(四)中途参保
符合本区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在个人缴费截止日后申请参加居民医保的,均视为中途参保人员,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1)新出生婴儿。可在出生60天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和出生证中途办理参保手续,并允许报销当年度医疗费用;出生超过60天参保的,居民医保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生效。
(2)中断(或终止)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允许其在中断(或终止)当月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在中断(或终止)当月中途参保的,居民医保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生效。
(3)其它各种中途参保的人员,居民医保待遇一律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生效。
以上中途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不变。个人缴纳部分按全年标准征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也按全年标准在下一年度一月份划拨到位。
五、报销范围
(一)可报销医疗费用
在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医疗费用。
1. 在定点医疗机构、特约医疗机构和其他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符合住院指征的住院费用不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2. 特殊病种患者经审核备案以后,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在经审批同意转诊的特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诊疗目录内医疗费用。
3. 在区内镇(街道、开发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之江学院医务室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费用。
(二)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具体按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制订的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执行。
六、报销标准
(一)住院
1. 起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按规定可报销的非定点、非特约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均为800元。
同一居民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个人自付费用必须达到高一级医院起付标准额度后方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2. 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80000元。
3. 报销标准
(1)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①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镇(街道、开发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9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2%。
(2)区外医疗机构:
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区内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
①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自理10%。
②特约医疗机构自理20%。
③其他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自理40%。
(二)特殊病种门诊
备案之日起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在经审批同意转诊的特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诊疗目录内医疗费用可以按上述住院医疗费用的相应报销比例报销,但两者相加个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仍为280000元。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400元。
(三)普通门诊
1. 区内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之江学院医务室可报销40%,其中一般诊疗费报销70%、国家及省基本药物报销45%、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费用报销50%。
2.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费用报销45%。
3. 普通门诊起付标准50元,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最高净报销限额800元。
(四)其他待遇
1.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按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由民政局管理实施,资金由财政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