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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档案局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
区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区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妥善处理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
要以“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历史使命感,高度重视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纳入机构改革工作总体部署,科学制定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方案。凡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不得出现私自带走、留存、涂改、转移、丢失和销毁档案等现象。在档案交接完成之前,相关人员不得离岗,凡违反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新组建单位要及时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并按有关规定报区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确保档案工作有序展开。
二、明晰职责、确保完整,妥善处置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
根据《档案法》及相关规定,涉及机构改革单位档案处置工作要按照真实性、完整性、持续性原则,以各单位在原机构变动前形成的档案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置,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不再保留的机构,全部档案按档案移交相关规定由原单位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移交。
(二)原机构已撤销,其职能整体并入其它机构且在其它机构仍加挂原机构牌子或对外继续使用原机构名称的单位,原机构档案整体移交并入机构统一管理。
(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合并组建为一个新的机构,全部档案由新机构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新组建的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单位名称另立全宗(或原全宗二者取一)管理。
(四)机构保留,但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单位,原全宗号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