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镇政〔2018〕43号
关于印发《钱清镇犬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中心(办)、站所、村居(社区):
为加强钱清镇犬类管理,经研究《钱清镇犬类管理办法(暂行)》已制定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柯桥区钱清镇人民政府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钱清镇犬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规,参照《柯桥城区犬类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钱清镇区域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一)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犬类管理办公室。负责镇域内犬类登记、办证、犬类年度报告接收备查、注销、免疫、犬类豢养审批。负责犬类管理工作的宣传、业务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登记区域内的犬类管理信息。定期向区综合执法局犬类管理办公室上报犬类管理工作信息。
(二)钱清派出所:负责对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咬伤他人的现象进行处理;负责处理犬类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配合做好对狂犬、流浪犬、无证犬的处置,保障犬类管理工作开展。
(三)兽医站:负责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类的防疫、检疫,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和免疫标识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养殖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明确犬类免疫点,要求指定免疫点做好犬类的免疫等工作;加强对各宠物医院私自免疫的监管力度。
(四)钱清人民医院: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五)钱清市场监管所: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各村居(社区):负责区域内的无证犬、流浪犬、野犬的审核整治等工作;整治实施具体可采取服务外包形式开展处置。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犬类登记免疫应统一进药、统一登记,实行“一犬一证”管理。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村(居)民和学生中开展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对违反规定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犬类管理办公室举报。犬类管理办公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实行犬类登记制度,犬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申请登记,禁止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一)取得由各村居(社区)签署意见的《钱清镇饲养犬只申请登记表》;
(二)饲养犬只的,须提供犬主身份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个人证件照)及犬只照片、《犬类免疫证》;
(三)经犬类管理办公室查验犬主具有上述有关材料的,已对犬类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持有《犬类免疫证》的,符合条件者发给《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犬主自行对犬类进行处置,不得继续在钱清镇域内饲养。
第七条 饲养经登记的犬类,犬主应文明养犬,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习俗,并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