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系统各基层党组织: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浙组通〔2016〕59号)、《关于转发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组通〔2017〕2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柯组通〔2018〕27号轻管委党〔2018〕23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一)收缴标准
1.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2.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3.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 实行年薪制人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基数计算,交纳党费超过1000元,可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中,不包括第2条所明确的6类18项具体项目。
5. 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6.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决定,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7.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8. 其他党员交纳党费标准: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工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