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率先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区委〔2018〕35号)、省农业厅等11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浙农经发〔2016〕12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与管理工作,特修订印发《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
2018年11月15日

抄送:市农业局、区政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电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合联、区金融办、吴晓炯副区长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印发

附件
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规范我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及监测工作,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升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农业厅等11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柯桥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登记机关在我区登记注册,联系紧密,运行规范,服务有力,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并按照本办法认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柯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示范社的认定和管理。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区级示范社的筛选、推荐和例行监测工作。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范围为本区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以及农机和植保等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且须从已认定的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评选。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应是由农民依据当地主导产业、特色农业和社会化服务发展需要自发组织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社员收入、抗御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作用明显、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合作社。
第五条 按照“自愿申请、逐级审核、优先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区级示范社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监测。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管理规范化
1、章程制定好。章程制定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完善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年以上,及时报送上年合作社年度报告,参加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且评定等级A级和A级以上;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
2、带动成员多。成员数15名以上(其中农机、植保、水产类合作社成员10名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成员产权明晰,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