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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机关各部门: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操作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

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政策兑现要求,畅通企业申报流程,加快政策落地实施,全力帮助企业提振信心,根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委〔2020〕15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关于保障应急物资供给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企业支持政府做好防疫工作而到境外采购相关防疫物资的,给予其缴纳的进口关税款同额奖励。

扶持对象

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且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外经外贸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服务外经贸发展平台建设组织单位。

扶持标准

根据区委〔2020〕15号文件精神,给予其缴纳的进口关税款同额奖励。

申请材料

(1)《柯桥区进口防疫物资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境外采购合同及发票;(3)海关报关单;(4)具体协助采购或接受捐赠的政府部门开具的盖章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后报区商务局,区商务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兑现企业名称、项目内容、兑现金额等);(2)公示无异议后,区商务局对补贴资金提出意见,并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安排资金,由区商务局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业务部门

区商务局/对外贸易科/程蝶琴/84130770

(二)政策条款: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与上级财政贴息不重复享受)。

扶持对象

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已享受上级财政贴息的除外)。

扶持标准

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与上级财政贴息不重复享受)。

申请材料

(1)《柯桥区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企业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2);(2)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内新生效的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合同复印件。

审批程序

(1)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后报区发改局;(2)区发改局在征求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补贴资金提出意见,并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安排资金,由区发改局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业务部门

区发改局/体改科/史佳萍/84119077

(三)政策条款:对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扶持对象

对列入清单的省级防疫应急物资重点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防疫应急物资调拨任务的企业、省级重点口罩生产和加工企业(企业清单由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研究确定),且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不含配套企业)。其中,防护民用口罩相关标准按《关于印发〈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暂行)〉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医疗物资〔2020〕23号)有关要求执行。(若上级部门对扶持对象及要求另有明确意见的,从其规定)

扶持标准

物资生产企业(不含口罩生产加工企业)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0日期间新购设备用于生产的,按购置金额(不含税)的50%(含省补资金)进行补助;口罩生产加工企业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0日期间新购设备用于生产的,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按1:1配套进行奖励。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设备购置时间以开票时间为准,并要求于申报前发票支付率达85%及以上。

申请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核准或备案时间不得迟于2020年3月10日,其中口罩生产项目可延迟至3月20日);(2)《柯桥区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设备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1);(3)《柯桥区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生产项目设备明细表》(附件3-2);(4)发票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5)申请奖补设备及生产应用场景照片(含铭牌标识);(6)防护民用口罩生产企业需提供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资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并盖章。

审批程序

(1)由区内疫情物资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同意后报区经信局进行资料审核并委托第三方审计;(2)区经信局对补贴资金提出意见,并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安排资金,由区经信局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业务部门

区经信局/投资装备科/田小琴/85586879

二、关于支持企业有序复工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春节假期开始至2月17日24时前,经批准复工的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对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等报酬超日常报酬部分予以补贴。

扶持对象

区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经批准复工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

扶持标准

春节假期开始至2月17日24时前,对企业支付给相关员工工资等报酬超日常报酬部分予以补贴。

申请材料

(1)列入区级及以上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的相关通知文件;或由列入区级及以上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出具的要求配套生产的相关证明资料;(2)批准复工的相关资料;(3)《柯桥区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员工工资补贴申请表》(附件4);(4)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区分日常报酬、超日常报酬)、银行流水。

上述资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并盖章。

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书面提出申请;(2)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初审(主要审查申报企业实际开工情况,核实应急物资和配套物资生产作业人员数量及在岗情况);(3)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同意并盖章后,报区经信局审核;(4)区经信局对补贴资金提出意见,并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安排资金,由区经信局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业务部门

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朱小科/81108731

(二)政策条款:对集中隔离观察点项目施工和配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扶持对象

参与柯岩临时观察隔离安置点项目和滨海观察隔离安置点项目的施工企业。

扶持标准

(1)工程结算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可参照青川地震板房或周边地区类似应急工程搭设的结算口径和方式;(2)区政府是否给予相应补贴视工程结算结果再定。

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2)工程结算报告;(3)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4)施工合同;(5)疫情期间有关帮扶政策和调价依据;6)企业资质证书。

审批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程结算报告,经镇(街道、开发区)同意,报区建设局审核;(2)区建设局对工程结算补贴资金提出意见,由建设业主单位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施工企业。

业务部门

区建设局/建筑管理中心/童健儿/84126601

三、关于降低企业要素成本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高压企业容量电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落实电力需求侧响应电价补贴措施。

扶持对象

执行大工业电价的高压用户

扶持标准

(1)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计取。(2)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日到4月30日。

申请材料

暂停、减容用电申请表。

审批程序

区内企业提出申请,报辖区县级供电部门审批。

业务部门

区供电分局/营销科/冯军/88393499

(二)政策条款:从2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不含天然气发电企业)用天然气到户价格按现行价格下调10%。

扶持对象

柯桥区内、属绍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供气的所有工业、商业用户(非居民用户)。

柯桥区内、属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供气的所有工业、公建用户(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扶持标准

(1)企业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2)执行时间为: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1)企业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2)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申请材料

零申请材料。

零申请材料。

审批程序

零审批。

零审批。

业务部门

昆仑燃气公司/市场开发部/张丽丽/81186762

轻纺城燃气公司/市场部/李雪琴/81101713

(三)政策条款:从2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用水到户价格下调10%。

扶持对象

(1)柯桥区内自来水用水水价性质为经营性用水、特种用水的企业用户,滨海供水公司工业用水(综合水)用户;(2)柯桥区内污水入网工业企业。

扶持标准

(1)企业经营性用水(小舜江水)到户价格由现行每立米5.0元调整为4.50元,特种用水到户价格由每立方米7.80元调整为7.02元;滨海供水公司提供的工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17元;王坛、稽东自来水经营性、特种用水(主要指工业用水,商业用水,宾馆、饭店及基建其他用水)到户价格按现行价格同步下调10%。(2)同步调整工业污水处理费,其中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基准价由每立方米2.4元调整为2.16元;重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费基准价由每立方米3.5元调整为3.15元,其他均按现行规定执行。上述措施执行时间为2020年2-4月份。

申请材料

零申请材料。

审批程序

零审批。

业务部门

区水务集团/财务部/屠雅琴/85560826

(四)政策条款: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生产经营用天然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扶持对象

柯桥区内,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并且属绍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供气的工业、商业用户(非居民用户)。

柯桥区内,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并且属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供气的工业、商业用户(非居民用户)。

柯桥区内,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并且属柯桥供水公司、滨海供水公司供水的工业、商业用户(非居民用户)。

扶持标准

(1)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生产经营用天然气,实行“欠费不停供”;(2)执行时间为:区委〔2020〕15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至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3)在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免收相应欠费违约金。

(1)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生产经营用天然气,实行“欠费不停供”;(2)执行时间为:区委〔2020〕15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至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3)在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免收相应欠费违约金;(4)预存气款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的,欠费期间的气价不再享受0.02元/立方米的优惠。

(1)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生产经营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2)执行时间为:区委〔2020〕15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至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3)在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免收相应欠费违约金。

申请材料

(1)《柯桥区企业用气、用水“欠费不停供”申请表》(附件5);(2)与绍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气费”《承诺书》。

(1)《柯桥区企业用气、用水   “欠费不停供”申请表》(附件5);(2)与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气费”《承诺书》。

《柯桥区企业用气、用水 “欠费不停供”申请表》(附件5)

审批程序

(1)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商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经信、商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绍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3)绍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企业签订“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气费”《承诺书》后办理。

(1)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商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经信、商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反馈给轻纺城燃气公司;(3)轻纺城燃气公司与企业签订“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气费”《承诺书》后办理。

(1)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同意后报经信、商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经信、商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水务集团;(3)辖区供水公司与企业签订“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水费”《承诺书》后办理。

业务部门

昆仑燃气公司/市场开发部/张丽丽/81186762;

区经信局/陈立峰/法规保障科/ 84072517;

区商务局/商贸发展科/徐洁/ 81161280

轻纺城燃气公司/市场部/李雪琴/81101713;

区经信局/陈立峰/法规保障科/   84072517;

区商务局/商贸发展科/徐洁/   81161280

柯桥供水公司(除马鞍街道之外的区域)/企管部/周亮/84078360;

滨海供水公司(仅限马鞍街道区域)/营销部/蒋震平/ 89969915;

区经信局/陈立峰/法规保障科/   84072517;

区商务局/商贸发展科/徐洁/   81161280

四、关于加大就业招聘力度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鼓励市场主体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就业服务,对为企业复工引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引才补贴。

扶持对象

(1)在柯桥区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申报机构须在政策有效期内,为柯桥区新引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柯桥区首次参保并缴纳社保满3个月,不含单独缴纳工伤、失业保险对象)。

扶持标准

每引进1名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300元标准的引才补贴。

申请材料

(1)《柯桥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补贴申请表》(附件6);(2)申报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复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申报机构与复工企业签订的委托招聘协议、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从浙江政务服务网打印的社保缴费证明。

审批程序

(1)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2)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助对象及金额,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3)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安排资金,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将政策兑现资金拨付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业务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李栋/84126037

五、关于减轻轻纺市场经营户负担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承租中国轻纺城市场区内(含钱清原料市场)国有(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经营户,以减免物业管理费或适当延长租期等形式予以支持,具体优惠细则由各专业市场主管部门研究落实。

扶持对象

在中国轻纺城市场区内(含钱清原料市场)的经营户,由相关国有(国有控股)公司确定。

承租钱清轻纺原料市场A区、B区、C区、D区营业房的租户。

承租中国轻纺城市场区内国有(国有控股)市场、物流经营户。

扶持标准

(1)扶持标准由各专业市场主管部门研究制定。(2)执行时间: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减免物业管理费或适当延长租期,由钱清轻纺原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制定。

减免物业管理费或适当延长租期,由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制定。

申请材料

(1)出租单位核实后提出减免申请报告,附减免清单(包括减免对象、减免项目、减免标准、减免期限、减免金额);(2)报各专业市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钱清轻纺原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核实后登记造册经营户减免明细表。

各分市场每家经营户减免明细表。

审批程序

各单位的国有经营性用房出租租金减免(或其他优惠),采取先办理、后备案的办理方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实施,在一级响应解除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由钱清轻纺原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明细表,报钱清街道办事处批准。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各分市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报集团公司批准。审批后报轻纺城建管委、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业务部门

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谢伟光/81162711

钱清街道/市场办/陶小松/84057518

轻纺城建管委/市管发展处/倪燕能/84567888

六、关于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扶持对象

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受重大损失的区内纳税人。

扶持标准

按原值计税的房产税按区政府规定比例减免,减免房租的,按减租月份减免。

申请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 困难理由说明1份。

审批程序

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通过。

业务部门

区税务局/税政一股/ 胡境萌/85583620

(二)政策条款: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扶持对象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扶持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申请材料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审批程序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业务部门

区税务局/税政一股/ 郑峰/84126248

(三)政策条款: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扶持对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扶持标准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申请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审批程序

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业务部门

区税务局/税政一股/ 郑峰/84126248

(四)政策条款: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扶持对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改、工信部门确定。

扶持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申请材料

参照《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审批程序

资料留存备查。

业务部门

区税务局/税政二股/祝建钢/81185113

(五)政策条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扶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扶持标准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申请材料

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审批程序

企业自行判别,在申报中享受。

业务部门

区税务局/税政二股/祝建钢/81185113

(六)政策条款: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扶持对象

柯桥区内受疫情防控影响,进行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扶持标准

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申请材料

(1)停业证明;(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3)其他有关材料。

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缴税款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上级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业务部门

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股/胡郑宏/84569121

七、关于延期缴纳相关税费和返还失业保险费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扶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扶持标准

除个人所得税以外,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的税款,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3)代理委托书;(4)代理人身份证件;(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审批程序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业务部门

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股/胡郑宏/84569121

(二)政策条款: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社保费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扶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扶持标准

缓缴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

审批程序

企业填写《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通过线上或线下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待税务部门受理审批后将结果反馈给企业,并将审批同意的缓缴企业名单推送至人社、医保部门。

业务部门

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张佳栋/84569073;

区医保分局/医保中心/徐勇刚/84120159;

区人力社保局/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冯磊/85681303

(三)政策条款: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扶持对象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扶持标准

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上级有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申请材料

根据绍兴市制定三区统一政策确定

审批程序

(1)人社、财政、税务联合审定;(2)申报期限:2020年4月底;(3)具体操作细则待绍兴市制定三区统一政策。

业务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俞美丹/ 8412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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