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度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绍兴市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在2019年有安置残疾人职工的,均应向税务关系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残疾人职工安置情况。经审核后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数,作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时抵扣的依据。
二、残疾人职工认定标准
(一)残疾人职工,是指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除以12个月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的2倍除以12个月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三、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采用窗口受理方式,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绍兴市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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