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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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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线办、基层站所、各村居(社区):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绍政发〔2019〕19号),根据《关于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通知》(绍蓝天办函〔2020〕26号)、《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行)》(绍市委办发〔2020〕14号)精神,现就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治责任机制

根据《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强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街道落实以联村领导和驻村指导员对村(居)辖区负责和线办重点扬尘源管控的扬尘防治责任机制。明确扬尘防治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详见附件2、3)

扬尘防治相关名单和联系方式由街道上报区“蓝天办”汇总后报市“蓝天办”备案。责任人员是编外人员或外聘人员的,相应责任由责任领导承担。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街道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职责是对联系村(居)辖区内的扬尘源进行动态跟踪、日常巡查、督促整改以及向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报告扬尘违法行为。

二、动态管理机制

对辖区内的每一个扬尘源,包括施工工地和建筑物拆除工地、较大的裸露土地、物料堆场、矿山、扬尘问题严重的路段场所、物流基地等,都要登记建档、动态管理。摸排登记扬尘源的工作,对每一个扬尘源,均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跟踪管理。

责任领导应当掌握自己责任范围内的每一个扬尘源的基本情况,责任人员应当掌握自己负责的每一个扬尘源的详细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工程进展情况、施工时间段情况、扬尘产生情况以及施工单位采取的抑尘措施情况、落实“8个100%”情况等,以及每个扬尘源的机械设施如重型柴油车(主要表现为渣土车、搅拌车、柴油运货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表现为挖掘机、起重机等)的在用数量、柴油购买途径、污染状况等情况。

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应当督促矿山、施工工地、建筑物拆除工地、大型物料堆场等主要扬尘源,设置信息公示牌,载明扬尘源基本情况、业主单位和责任人、施工单位和责任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街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并公布上述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监督和举报。

对扬尘问题严重的路段场所,要自行组织或督促责任部门落实必要的洒水、雾炮措施,确保地面始终保持基本湿润状态。

三、  日常巡查机制

责任人员对自己负责的扬尘源,每天(包括节假日)都要开展日常的巡查工作,始终保持“在路巡查”状态,随时了解、掌握扬尘污染防治的详细情况。对每一个扬尘源,责任人员每天上午、下午必须各巡查两次以上,对晚上开工的工地、矿山等,每个晚上也必须巡查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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