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绍柯医保〔2020〕51号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
2020年10月30日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医疗保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进医疗保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推进、指导、培训、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组织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开年报,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合法性进行把关,以及有关政府信息法律事务的处理。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校对,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及时编制、更新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主办科室(单位)在区协同办公系统发文拟稿中选定主动公开的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类政府信息,领导签发后,将在局门户网站公开,主办科室(单位)应在选定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涉及医疗保障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主办科室(单位)需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并联系局办公室同步公开。选定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类政府信息,主办科室(单位)需在文件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电子版、政策解读及时报送局办公室,文件将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未通过区协同办公系统制作的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科室(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经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及时报送局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公开。
(二)作好政策解读,提高可读性和传播力。围绕医疗保障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同步公开。解读内容包括政策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对象、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等。解读方式多样,应运用图解图表、数据、事例、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解读。
(三)除依法不予公开情况外,重大行政决策前,主办科室(单位)需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决策依据,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企业代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落实企业家代表参与涉企政策机制,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四)做好民意征集公开工作。主办科室(单位)在局门户网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及时制作民意收集和采纳情况报告,并由分管局领导审定,除依法不予公开情况外,均应通过局门户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报告经办公室审定后应及时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
(五)局门户网站上设置专栏的,专栏所属科室(单位)应及时制作相关信息,确保每3个月动态更新专栏内容,如需撤离专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局办公室审定后撤离。
(六)按照科室(单位)职责分工,完成区政府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各项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和通报结果的整改任务。
(七)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依申请公开答复。
(八)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科室(单位)应当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名单应报局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局办公室。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科室(单位)的初审意见,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公文签发后,主办科室(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科室(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定期组织各科室(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科室(单位)应当对本科室(单位)制作的或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性进行检查清理,经办公室审定后及时调整公开情况,同步公开清理结果。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全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门户网站;
(二)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政府公报;
(四)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