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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局安委会是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全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综合协调。
第三条 局安委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保持全行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四条 本规则所述建设领域是指我局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和建筑业管理领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局安委会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局分管安全生产监管的副局长为常务副主任;局其他班子成员为副主任;成员由局各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局安委会下设七个专业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分别是局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受权平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拆迁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燃气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农村危旧房和给排水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城市危旧房和城市社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别设在区安质管中心、局建筑业管理科、拆迁科、城市建设科、村镇建设科、区房管中心和区人防管理中心,由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局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办公室设在局建筑业管理科,局建筑业管理科主要负责人兼局安委办主任,统筹总体工作;负有安全生产重要职责的有关局职能科室、属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局安委办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成员由局办公室、人教科、城市建设科、村镇建设科、拆迁科、行政服务科、建筑业管理科、信访法制科、消防审验科、房产管理科和区房管中心、建管中心、安质管中心、人防中心、城建档案馆、白蚁防治所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局安委会、局安委办组成人员因人事变动需调整时,报局安委会主任同意或提交局党工委讨论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局安委会主要职责
1.根据部门职责,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相关政策、制度等。
3.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性重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指导监督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上级下达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审定局属各单位行业安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结果。
5.制定并决定启动局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6.研究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7.审定涉及建设领域安全的相关规划、计划和资金预算。
8.完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安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十条 局安委会主任职责
局安委会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局及全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2.主持召开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签署行业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和决定。
3.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2次)。
4.区局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或典型安全事故时,视情亲临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局安委会副主任职责
局安委会副主任对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受主任委托主持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其他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重要工作。
4.常务副主任领导局安委办工作,协助局安委会主任做好相关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5.常务副主任定期向局安委会主任和局安委会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6.在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常务副主任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其他分管副主任通报、协商,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