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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20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8年2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4年5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根据1998年10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修正)。
三、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6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