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司函〔2021〕18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全区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范围: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规范性文件中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定,比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作了扩充,对行政处罚设定权作了调整,补充和完善了对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实施程序,延长了一些重大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的罚款额度,明确了简易程序适用两人执法,扩大了听证的适用范围,延长了听证的申请期限等。清理中,要对照新修订的内容,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二、责任分工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暂时保留)、废止、宣布失效的建议和理由,按程序报区政府决定。乡镇(街道)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