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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市场从业主体和人员履约行为考评办法(试行)(送审稿)的公示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朗读

《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市场从业主体和人员履约行为考评办法(试行)(送审稿)》已由我局拟草完成,并已征得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为拓宽社会公众了解和参与交通建设市场行为的渠道,现将《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市场从业主体和人员履约行为考评办法(试行)(送审稿)》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2021年3月19日至3月28日,如有意见请于3月29日前来电或书面意见反馈。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局(柯桥区越州大道210号)

联系方式:姚工,18368598890

邮编:312030

            

                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9日

 

附件: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市场从业主体和人员履约行为考评办法(试行)(送审稿)

 

 

 

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市场从业主体和人员

履约行为考评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交通建设活动,增强企业诚信履约意识,健全奖优罚劣的市场竞争机制,提升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较好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交通建设活动的市场从业主体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考评范围为列入柯桥区政府(国有)投资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等重点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以及政府(国有)投资计划中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或设计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监理、试验检测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限额以下项目根据各业主意见自行纳入。

第三条  本办法将交通建设市场从业主体和人员违反有关交通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区有关规定,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或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考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从业行为,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四条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授权或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联合实施本办法,对从业行为进行考评,主要对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在柯桥区交通运输局设立柯桥区交通建设市场从业主体和人员履约行为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考评办),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科,具体负责对从业行为考评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和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从业行为的考评周期,考评采用扣分制;以每一季度为一个统计周期,在下季度的第一个月月初公布考评情况。满一年后,对从业行为考评记录进行清零。

第六条  《从业行为扣分认定标准》(附件1)作为判定不良行为的类别、表现形式和扣分处理的依据。该标准未作规定的行为,比照其中最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和种类予以处理。如同一行为被两次及两次以上扣分的,重复计算,根据整改情况可酌情处理,但不得少于单次最高扣分。

第七条  考评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考评规则:

(一)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和扣分的,对企业和有过错的项目负责人,分别予以相应的记录和扣分。

(二)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和扣分的,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予以相应的记录和扣分。

(三)从业行为扣分认定文书(附件2-3)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和网上公布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各考评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等应在每月的前十日内,将上月认定和核实的从业行为扣分处理情况报送区考评办。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来源有:

(一)项目法人上报,并经考评部门认定的;

(二)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以及其授权或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并认定的;

(三)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以及司法机关认定移送的;

(四)社会舆论、群众来信来访,经调查核实的;

(五)其它渠道发现并认定的。

第九条  对市场主体从业行为扣分实行奖励抵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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