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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全县逐步推行生态墓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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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3〕26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在全县逐步推行生态墓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在全县逐步推行生态墓区建设意见》已经十三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生态公墓标准

                                   

 

 

                               二○○三年四月七日

 

 

 

关于在全县逐步推行生态墓区建设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作出全面建设绿色浙江的战略决策,结合我县“生态立县”的战略要求,为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彻底治理“青山白化”,县政府决定在全县逐步推行生态墓区建设,认真搞好葬法改革,倡导骨灰处理多样化,积极推进生态绿色殡葬活动,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推进生态墓区建设是殡葬改革的必然趋势

  推行殡葬改革,关键是两个方面:一是遗体火化;二是骨灰处理。殡葬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改革旧的丧葬习俗,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净化人们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目前,遗体火化在我县已蔚然成风,殡改第一次革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骨灰埋葬虽然已实行墓地化,但是形式上仍没有大的突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青山白化”现象。生态墓地建设是殡葬改革的第二次革命,它不仅美化环境,彻底遏止“青山白化”,而且是一次造福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因此,要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大力推进村级生态墓区建设,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把我县建设成为生态良性循环、资源利用合理、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效益型的模范县。

  二、推进生态墓区建设的要求和步骤

  从今年开始,全县殡葬改革工作重点要转移到葬法改革上,骨灰的处理从墓葬改为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力争在三年内,全县村级公益性墓区实现生态化。具体步骤是:2003年全县抓好一个乡镇的生态墓区建设试点。各乡镇按村级总数的15-20%的比例抓好几个村的生态墓区建设试点,2004年全面推开,2005年争取达标。各地在确定试点村时应考虑有较好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各乡镇试点村名单在4月15日前报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在抓好葬法改革的同时,还要同时抓好“三沿五区”已建坟墓的搬迁和清理,逐步恢复搬迁坟地的植被和自然景观。

  三、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常抓不懈

  生态墓区建设是殡葬改革工作的又一次革命,在推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阻力。要在三年内实现全县墓区生态化,任务十分艰巨,乡镇政府必须把村级生态墓区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各级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以理服人。改革传统的丧葬方式,首先必须转变群众的思想观念,而宣传教育是转变观念的重要手段。

  各乡镇政府要善于做大量的、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将生态墓区建设的试点工作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强化管理,专人负责;严格标准,规范操作。达到骨灰处理“深埋、植被、不留坟头”的要求。

 

 

 

 

 

附件:

生态公墓标准

    1、生态墓地建设。原则上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面积稀少的村也可以联建。

  2、生态墓地规划。生态墓地应建立在非耕地区域,严禁在“三沿五区”视线范围内建墓地。

  3、墓地生态化。生态墓地要求挖好水平带并植树,间距1.5米。骨灰埋入地下不留坟头,间隔30公分。以四季长青树种为主,地面种上草坪;地表面除留有安放墓碑位置外,不得有面砖、水泥、花岗岩等白化现象存在,墓地绿化面积达90%以上。

  4、墓碑小型化。墓碑规格长度不得超过0.4米,宽度不得超过0.3米,离地面高度控制在15公分之内,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安放以平置和斜卧式为主。

  5、生态墓地设施。墓区内应规划香、炉、纸焚烧坑,经济条件好的村可以建亭子,以美化墓地,供人休息。

  6、生态墓地使用范围。村级生态墓地是一种公益性墓地。只安放本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接纳异地户籍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7、生态墓地审批。村级生态墓地,应当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区)民政局审批。

  8、生态墓地养护。生态墓地以美化环境为主,尊重逝者,善待已故祖先。各生态墓地应确定管理人员,可向丧户收取墓区所需要的花、草、树木成本费、维护费。

 

 

 

 

 

 

 

 

 

 

 

 

 

 

 

 

 

 

主题词:墓地  生态建设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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