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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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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3〕161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化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开化县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县政府批准的,由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公益性的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技改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项目各项活动有关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种类及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是依法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第六条  县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重点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第七条  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县档案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员参加。

  在规划区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的成员应当包括县建设档案部门。

 

第三章  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项目立项批准后30日内向县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开化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二);

  (二)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三)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要求:

  (一)工程全过程档案,归档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二)工程全过程档案符合《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标准与要求》(附件四)、《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三)配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作间、阅览室和适宜的库房及必要的设施。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一个月前,对照《开化县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附件一)自查打分,自查合格后,向县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开化县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附件三)和要求档案专项验收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档案资料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档案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程序:

  (一)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二)建设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管理体制、保管设施、业务建设、开发利用情况;

  (三)档案验收组察看现场并分组检查档案和库房;

  (四)验收组对照《开化县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进行评议打分,确定等级;

  (五)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对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限期改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改进意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级分为不合格(75分以下)、合格(75-85分,含75分)、优良(85分以上,含85分)三个等级。凡档案验收合格或优良的,由县档案管理部门签署合格文件;不合格的,由县档案管理部门建议项目竣工验收组织不予组织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及验收组成员,对不合格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按合格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文秘工作   档案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下载:(2003)16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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