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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头镇村级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收取办法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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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政[2003]22号

 

村头镇村级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收取办法

 

各村委会:

    为了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规范提留,加强管理,减轻负担,促进发展”的要求,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现就村镇公益事业资金的收取提出如下办法。

    一、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征收

    村公益事业资金来源主要有:①村集体历年积累及当年经营收入;②本村村民上交;③上级政府补助及有关捐助等。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征收标准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对村集体经济收入不足以弥补村公益事业支出的,村公益事业资金可向本村村民征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收取时必须使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否则农民有权拒绝缴付。

    征收标准不超过现行村提留负担水平,按现行村民认可的办法确定。村集体经济收入足以支付村级组织正常运行的,可以免收农户的公益事业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农户上交的公益事业资金一定几年不变,按年度收取的办法;二、三产业发达的村,可以免收纯农户的公益事业资金。

    建立公益事业资金减免制度,对当年受灾地区农民上交的村公益事业资金要适当调减。受灾严惩的农户,免交全部村公益事业资金;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免除全部村公益事业资金;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和特别困难户,需免村公益事业资金。上述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减免,需经本村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农民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积极缴纳村公益事业资金。对未缴纳的农户,要区别情况,做好工作。对有能力缴纳而又不缴纳的,可以依照村规民约进行教育,或者按照诉讼程序依法解决。不能用解决对抗性矛盾的方式和手段来处理这类问题;不允许到农民家里强行收缴财物;不允许在学生缴费时搭车收取;不允许采取非法收回承包地等错误做法胁迫农民交钱交物。对非法向农民收取钱物的,农民有权拒交。

    二、村公益事业资金的使用

    村公益事业资金应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节约办事,合理安排,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村公益事业资金专款用于村干部、“五保户”供养、村管理经费和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村干部的报酬,实行定额补助或误工补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等主要干部提倡实行定额补助。要从紧确定享受补贴的村干部人数和标准。村组干部之间尽可能交叉兼职。村干部补贴的标准,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收入水平,结合工作实绩,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本村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五保户供养标准按国家规定,原则上不低于本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确定,以确保五保户对象基本生活。

    取消村组招待费,镇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下村工作,不得接受村组招待;村级订阅报刊,根据村级规模和村级经济水平确定不同标准,实行限额控制,以完成上级的党报党刊任务为准。

    兴办各类生产性、公益性项目,不能超出村级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三、村公益事业资金的管理

    村公益事业资金属于村集体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由村民委员会每年年初作出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经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镇汇总后报县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开支审批和审核制度。村公益事业资金的财务开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经本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列支。

    建立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村民监督。村级财务收支依照村级财务公开 的有关规定定期张榜公布。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的时间要统一及时,公开的程序、形式要严格、规范。

    建立村帐镇代理制。要在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推行村帐镇代理制,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四、村公益事业资金的监督

    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应建立健全村公益事业资金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一般的村三年必须审计一次,收入较多的村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镇政府负责对村公益事业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擅自改变村公益事业资金性质,不按规定用途开支,以及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平调村公益事业资金的,按照职能权限,由镇政府责令其纠正并限期退还。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委会成员的,应及时召集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镇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村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批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村级公益事业资金  收取  办法                            

抄送:县农业局农经站                                            

村头镇人民政府                                   2003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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