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村政[2003]23号
村头镇筹劳管理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按照“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向村民筹集。为了加强对筹集劳务(下简称“筹劳”)的规范管理,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筹劳的对象、标准
筹劳对象限于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
根据农村事业发展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二、减免规定
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烈军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残疾人、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孕妇、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等,可以不承担出劳任务。
对因病、伤残、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出劳任务的,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或者村民提议,经本村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下同)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可以减免出劳任务。
除按规定减免外,村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劳。
三、劳务使用
筹集的劳务主要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严格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在农闲期间使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筹劳的用途,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
四、筹劳程序
需要向农民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在镇政府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事前制订计划,作出预算,年初提请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同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经批准的筹劳项目、标准,须在15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及时组织分发到村内各农户。
五、监督管理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村内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在村务
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竣工决算情况应在下一年度的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力外(事后报县政府审查备案),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要求农民无偿出劳。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要求农民出劳进行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镇政府、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答复。
未经批准要求农民出劳或擅自改变劳务用途的,镇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强行要求农民超限额出劳或以资代劳的,镇政府责令限期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误工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或将以资代劳款退还。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村委会成员的,应及时召集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农民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筹劳的,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出劳的,可以依照村规民约促其履行。
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村内筹劳管理方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筹劳管理办法
抄送:县农业局农经站
村头镇人民政府 2003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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