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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乡外出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现将《中村乡外出务工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村乡人民政府
2003年5月10日
中村乡外出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劳务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出人员,是指户藉关系在中村,年满16周岁,连续外出(中村乡城外)时间在3个月以上,从事务工或经商的人员。
第三条 乡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村劳务输出联络员,负责全乡劳务输出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劳务输出的方针、政策;拟定推行全乡劳务输出有关政策措施;
(二)开展劳务输出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和动员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务力外务工;
(三)加强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法制、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四)采集、发布各种就业信息,拓展就业空间;
(五)定期开展劳务输出情况调查,建立外出务工人员档案,了解外出务工人员的动态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六)负责劳务输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服务所,负责乡劳务输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劳务输出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条 加强外出务工党员管理,在外出党员人数较多,流动性不大,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党支部;在有3名以上党员,但党员流动性相对较大的地方,建立临时党支部;在不具备设立党支部条件的地方,设立流动党员联络站,并制定1名党性强、经验丰富、有一定威信的党员负责党内活动。
第六条 建立“中村乡外出务工者协会”,并在外出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若干个务工专业协会协助乡政府抓好劳务输出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对外出务工人员管理,实行“务工队长”制度。
第八条 “务工队长”的义务和权利。
“务工队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外出务工人员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外出务工人员的诚实守信、文明守法;
(二)提供劳务所在地用工信息帮助和带领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经济发达的地区流动,发展劳务经济。
(三)规范和协调外出务工人员的劳务关系,主动与用工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经常开展外出务工人员走访活动,为外出务工人员排忧解难,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保持与乡人民政府经常沟通和联系,反映外出务工人员有关情况、意见、要求;
(五)加强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工作和生活的稳定,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六)协助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抓好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完成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务工队长”具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乡有关劳务输出政策措施和工作状况的权利;
(二)优先享受有关政策和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三)对乡劳务输出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力。
第九条 “务工队长”以某一地区或某个企业为单位,由人民政府聘请,以文件形式公布,并根据人员流动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一般一个“务工队长”管理的外出务工人员不少于10人。
“务工队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好,为人正派,诚实守信;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和活动能力,在当在务工人员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忠实履行职责,义务为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奉献力量;
(五)一般要求每年通过自己介绍或带出的外出务工人员在5人以上;
第十条 充分吸收优秀外出务工人员特别是“务工队长”入党和参加协会组织。
第十一条 劳务输出及外出务工人员管理情况纳入村年终考核目标,对成效突出的村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航”创业,发展本地经济,并在税费征收、人员落户、场地安排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每年开展一次“十佳外出务工者”评选活动,对在劳务输出、返乡创业及招商引资方面成绩突出者优者是“务工队长”給予重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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