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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乡生态公墓实施办法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公民丧葬行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县生态墓标准》,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时间:
张村、树范、茅岗、坑口、淳溪、曹门、严坑、道源从2003年6月1日开始,其他村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全乡所有骨灰必须葬入村生态墓地,实行深埋不留坟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骨灰葬入未经批准或撤销的墓地,违者按《浙江省公墓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二、墓地管理:
1、生态墓地由村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丧户必须按照村规定的标准埋葬,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改变埋葬形式。
2、公墓内安葬顺序由各村根据墓地情况自行确定,排列要整齐有序,任何人不得找任何借口选穴。
3、严格控制墓碑规格。生态公墓墓碑标准为0.38米×0.28米,墓穴0.4米×0.3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高度不得超过0.12米,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其他设施由村统一制作。
4、公墓内设立公用焚烧池。一切涉及香火、焚烧物品的行为一律在焚烧池内进行,不准在墓地内点火。
5、生态公墓墓碑由县民政部门指定的碑店按规格统一定点生产,丧户不准到其他碑店自由选购。
6、公墓应设立专人负责,丧户必须听从村委会和公墓管理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本办法。
三、收费标准:(不包括墓碑成本费和刻字费)
1、户口在本村的村民每穴收50—100元。
2、人在户不在的村民每穴收100—200元。
四、墓地绿化:
树苗由乡统一采购,各村负责栽培,费用由村承担,墓地绿化由各村按标准统一实施。
五、优惠及奖励:
各村对第一个骨灰葬入生态公墓的丧户可免收公墓费,同时赠送墓碑一块。
本办法由中村乡民政办负责解释。
中村乡人民政府
200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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