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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木材精深加工企业申报认定的
通 知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加工企业:
为鼓励我县木竹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产品,根据开政发[2004]13号《关于扶持木竹制品精深加工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木制品精深加工企业申报认定办法和奖励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奖励范围。享受奖励的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持《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
2、以杉木、松木原料为主从事木材加工的;
3、在县内加工的本县木材;
4、依法经营加工。
二、精深加工木制品的申报认定
1、精深加工木制品的申报。凡生产符合县政府规定的精深加工木制品的企业,由企业于4月20日前提交认定精深加工木制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材种、木材利用率、产品销价(附销售合同和近期销售发票)等。属外贸出口产品的须提交外贸合同,并由县外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证实;属市、县确认的新产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申请报告经乡镇林业工作站签署意见后报林业局资源林政科。
2、精深加工企业的认定。局资源林政科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组织专人到申报企业进行测算认定,符合精深加工木制品标准的,出具《开化县精深加工木制品测算认定意见书》,报林业局审批。
3、出运数量核定。被认定精深加工的企业在办理精深木制品运输证时,由林业办证中心专门登记注明产品名称,单独保留起运码单,并每月建立出运台帐。
三、木制品企业的奖励
1、企业申请。凡申请奖励的木制品(精深加工、粗加工)企业,须在12月15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材种、木材利用率、年出运量(产品材积)及其申请奖励的种类和申请事由。申请报告须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林业局资源林政科。
2、企业奖励。根据木制品企业提交的申请,由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和林业办证中心对全县木制品企业产品的年度出运量进行核定。按企业木制产品的实际出运材积,依照县政府规定的(粗加工木制品每立方米5元;精深加工木制品每立方米15元)标准给予奖励。
3、对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行为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
本办法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二○○四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产业 加工 申报 通知
抄送:县委办,政府办。 |
开化县林业局办公室 2004年4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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