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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4〕16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森林防火
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推进生态县建设,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开化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开化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严肃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
第三条 乡镇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及驻村干部(包括乡镇其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自然因素作用,造成一次性过火面积1500亩以上的;
(二)因森林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
(三)在县政府发布禁火令期间发生三次以上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的;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乡镇主要领导未经批准同时离开县境,或领导值班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扑救指挥不力,损失较大的(一次性过火面积在500亩以上,下同);
(五)在县政府发布禁火令期间,由于宣传不到位,造成违反规定擅自野外用火,损失较大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没有及时上报,延误扑火时机,造成损失较大的。
第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非自然因素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较大的,对所在乡镇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第五条 因上坟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行为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所在乡镇责令墓主限期将坟墓迁移至当地公益性生态公墓;逾期不迁的,作无主坟墓处理。
第六条 水利、公路等施工、养护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擅自用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村要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在各林区入山口设立防火警示牌、永久性警示标语,在重要地段实行森林防火巡查制度。对各项措施未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用其它乡镇森林扑火小分队协助扑救的,由火灾起火点所在乡镇承担所有扑救直接费用的一半。
第九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森林防火 行政责任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