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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04〕4 号
关于2004年度河道采砂许可办证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水管站、有关采砂经营业主: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按照开政办发[2003]6号《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意见》,我局对二OO四年度在县境内河道采砂许可及办理采砂许可证特作规定如下:
一、二OO四年河道采砂、办证管理按照开水利[2003]9号文件《关于全面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二OO三年度已办理采砂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规费,无违章行为的采砂业主(单位),其二OO四年度申请在原河段续继采砂,可直接向水政水资源管理站申请办证。
三、凡二OO三年度已在河道采砂经营,未申办采砂许可证或未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和弃碴整平保证金的,限于二OO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前来我局补办采砂许可证及缴清规费,否则按无证采砂查处。
四、二OO四年度新的采砂河段采砂许可实行公开招标。零星的及可采砂量较少的河段采砂许可证办理可直接向水利局申请,按规定办理。
五、依法加强河道管理,严肃查处无证采砂违法行为,凡未经我局委托,采砂业主直接与有关村级签订的承包河道采砂经营的合同或协议一律不予认可。
六、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作为二OO四年度各乡镇水管站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各乡镇水管站(员)要积极协助县水政站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凡在本乡镇境内河道出现违法采砂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报告和配合县水政站予以查处。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河道 采砂管理 规定 通知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