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政办发〔2005〕52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长期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通知》(县委[2004]12号)精神,我县于2004年开展了山林二轮承包责任制工作。按照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工作的要求,已将原《浙江省开化县山林所有权证》、《开化县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换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山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目前该项工作已经结束,申请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已发放到各村(单位)和农户。从即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山林权证和自留山证停止使用。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林业 林权证 启用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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