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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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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发〔2005〕4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近日,华埠镇政府发生的大额资金被诈骗一案,给国家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暴露出我县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不健全,执行财务制度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单位财务收支平衡,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强化非税收入征管。全面规范收费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取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性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

  要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不得擅自减免。

  要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

  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存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私存私放;不得转入协会、学会、工会及单位开办的公司或实体账户。

  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28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规范票据使用。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其他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购买。

  单位必须规范、合法使用票据,不得拆借、转让票据,严禁使用往来收据、自制票据或“白条”收取非税收入,严禁收费不开票。

  财政票据必须按月向财政部门结报、核销,收取的各项收入或往来款,必须及时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单位需使用税务发票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购买使用,使用税务发票收取的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全额解缴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门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开设银行账户。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不得另外开设经费支出银行账户,未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视同“小金库”行为予以查处。

  单位所有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县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进入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内。取消单位收入过渡户。

  二、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

  (一)实行财务统一核算。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都要纳入单位法定账册,按照《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核算,单位内设机构不得独立建账和进行单独的财务收支核算。各种协会学会由单位财务部门单独建账,但必须纳入单位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对于临时成立的各种机构,其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该临时机构办公室所在单位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的预算内、外资金及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

  (二)从严控制支出。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要优先保证正常运转需要,极大限度地挤出资金用于事业发展,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要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各单位不得借任何名义擅自发放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

  要从严控制会议费、接待费、车辆购置费、小车费用、外出考察等支出。严格实行小车定编管理,不准超编制和超标准购车。各种外出(包括出国)考察经费由单位公用经费列支,公用经费不足的不得安排外出考察。

各单位的专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报表。

  (三)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控制办公大楼、培训中心等建设项目,禁止豪华装修办公室和添置工作不迫切需要的办公设备。

  规范项目立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须财政部门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核,方可向发展计划部门申请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基建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主要财务报告和工程进度情况等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核,并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经决算审计后,方能按程序报批列支,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严把工程款项支付审核关,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款项支付申请表》,按投资额的80%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期限清算。

  (四)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单位负债,任何单位严禁用借款发放奖金福利和补贴,严禁用借款购买小车、装修办公室和添置办公设备,不得举债保运转,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借贷活动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得采取预付、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因重大建设确需借款或贷款的,必须报县政府审批。

  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往来款项,及时处理各种债权债务,清理旧欠,不得长期挂帐。

  个人借款必须及时偿还,个人出差、因病等预借的备用金原则上应在返回后7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购物、接待事项完成以后应立即报销、还款,借款超过规定还款时间3个月的,按挪用公款处理,所借款项从其工资和其它款项中扣还。

  (五)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全县国家机关、各类性质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必须按规定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的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不得挤占其他专项资金,不得无资金采购,各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同时,应按政府采购预算或预计的采购金额将采购资金划入县政府采购中心帐户,政府采购开标后多还少补。

  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没有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单位,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采购行为,拒不改正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通知县会计核算中心停止支付资金,并报有关机关依照法纪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国有及集体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日常核算、登记、清查、报告等管理制度。资产占用单位每年应对固定资产组织一次以上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毁损、报废、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申报核销处理,确保帐实相符、账账相符。

  调拨、捐赠、变卖、转让等处置国有及集体资产,应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处置房地产、机动车辆、贵重文物和大型仪器设备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备案或审核后,由县财政(国资)部门会同资产占有单位或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等形式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资产处置收入要按规定及时缴纳县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抵押,对政府批准投资实施的重点项目工程确需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或抵押融资的,须报经县国资委核准。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的情况下,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对外投资、入股、租赁、承包、出租、出借;创办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等转化经营活动,必须报国资委审批,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行政、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各类投资及经营性国有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全面推行和落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目标考核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县财政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各核算单位建账建制,定期进行对账和检查。

  四、加强会计队伍建设,规范单位会计行为

  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具备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并接受再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必须遵守财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性强,不做假账。

  会计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并依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和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和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会计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

  会计主管人员要对本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按要求办好年终决算;必须每月将财务会计报表报单位负责人签阅,每季将财务分析报告报单位负责人在班子会上进行通报。

  对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和四十四条规定对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进行处理、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负责人要大力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迫害、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的行为,将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管理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往来管理、现金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资产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促进管理。

  各单位对资金支出业务必须严格把关,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单位资金支付业务必须由本单位经办人经手,证明人(复核人)证明复核,报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经会计主管人员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凭证进行复核无误后(复核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3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付。

  会计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支付业务,财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二)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坚持民主理财,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由分管财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分管财务领导任组长,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重大开支项目应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资料送财务备案。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经费收支情况、内部稽查情况应定期向单位群众公布或通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要进一步完善“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开支应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资料送财务备案。具体为:单位单笔开支在3000元以上的,支出凭证上必须有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签字。

  六、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促进财务管理健康发展

  (一)强化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内部审计,自觉纠正和整改本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各单位每年要对财务管理情况和内设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并向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二) 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增强财会人员素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经常性开展单位财务管理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要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每年树立一批财务管理工作先进典型,并将好的管理经验进行推广,以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三)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任期内单位出现重大财务管理问题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形成大额负债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带头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总责,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会计人员负直接责任。凡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出现私设“小金库”等重大违纪问题的单位,单位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按《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追究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及经办人员责任。发生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财政   财务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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