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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5〕132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农贸市场部分
商品实施商品准入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县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农贸市场部分商品实施商品准入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关于农贸市场部分商品实施商品
准入的意见
县工商局 县经贸易局 县质监局
县农业局 县卫生局 县环保局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治理餐桌污染,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拟在全县农贸市场对部分商品实施商品准入制度,现就部分商品实施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监管,实行源头监控,严格实行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的市场准入,关口前移,管好源头,确保入口商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首先在城区芹南农贸市场、城北农贸市场实行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的市场准入,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二到三年的努力,逐步实现全县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建立良好的放心消费环境。
三、工作方案
(一)确定实施商品准入的区域、范围、方法与步骤
1、范围和内容
(1)准入范围。确定城区的芹南农贸市场、城北农贸市场内经营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的所有经营户,作为首批实施商品准入的对象范围。
(2)准入内容。
家禽家畜: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进入市场内上市销售的白条鸡鸭鹅及其冰冻的鸡鸭鹅头、翅膀、爪子等副产品,鲜猪、牛、羊、兔肉及其腌制肉、内脏、冰冻的副产品。
卤制品:进入市场内上市销售经薰制、炸制、卤制等方法制成的鸡、鸭、鹅、鹌鹑及其头、翅膀、爪子等、各种肉类和动物内脏等畜禽产品。
豆制品:进入市场销售以大豆、绿豆等杂豆为原料,经薰制、卤制、炸制和发酵等方法制成的各种食用豆类产品。
2、方法与步骤
(1)宣传筹备阶段(9月1日--9月31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所有经营户的加工、销售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并利用各种会议、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2)整治规范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一是发布规范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市场经营准入条件、规则的通告;二是帮助指导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生产、加工经营户按要求改善生产、加工经营设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三是指导督促各市场完善商品准入制度;四是按市场商品准入的条件考核、确定并通过各种媒体公示予以市场准入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体户名单;五是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和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和规则的经营户整治力度,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商品准入工作取得实效。
(3)总结交流阶段(11月21日—12月底)。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全县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部分商品准入的基本条件
为保证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上市商品的质量安全,其生产加工者及经营者必须符合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的准入条件,否则,市场将拒绝其进入上市销售。
1、家禽家畜的市场准入条件
(1)凡从事家禽家畜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2)本地屠宰的鲜猪、牛肉及其内脏凭当日定点屠宰厂出具的检疫、检验票证进场销售;活禽及整只白条鸡、鸭、鹅必须经农业部门检疫合格,凭检疫脚环扣上市销售;冰冻的鸡、鸭、鹅头及翅膀、爪子,猪肚、肠、脚等副产品及腌制肉,新鲜及其冰冻的兔、羊肉等商品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和《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方可上市销售。企业生产的有“QS”标志的冷冻肉类及其它动物副产品,除必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必须在其产品最小包装单位上附具检疫标志,分销产品同时要提供检疫分销凭证,方可上市销售。
(3)鸡、鸭、兔、羊等动物宰杀场所必须符合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屠宰场(厂、点)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要求,有完备的兽医药卫生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符合要求,卫生管理状况良好,消毒措施完善。
(4)2005年7月1日起,外地企业生产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的预包装肉制品,禁止在我县市场上销售。
2、卤制品的市场准入条件
(1)凡从事卤制品加工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2)进入市场销售经薰制、炸制、卤制等方法制成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必须提供相应的动物检疫证明和脚环扣标识,其他如翅膀、爪子、各种肉类和动物内脏等卤制畜产品,必须提供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
(3)卤制品经营加工场所必须符合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有完备的卫生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符合要求,卫生管理状况良好。
3、豆制品的市场准入条件
(1)凡从事豆制品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发放的《临时排污许可证》,使用锅炉设施的还应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2)豆制品生产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选址合理,生产经营场地距周围污染源20米以上;有与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相适应的生产用房;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和符合安全条件的锅炉设施;落实委托检验的代检机构;废水废气必须达标排放。
(3)豆制品生产加工工艺和布局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处理、生产加工、成品包装、容器工具清洗消毒、更衣、原辅料和成品贮存等用房,做到原料与成品、食品与杂品分开,无交叉污染;生产直接入口豆制品的必须另设专间并符合卫生要求;墙裙、地面使用防潮防滑材料,易于洗涮,具有防尘、防蝇、防鼠、冷藏、排气、排水、消毒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4)生产、加工豆制品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生产加工场所卫生条件经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应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豆制品要定期不定期进行送检或抽检;使用压力0.1兆帕锅炉的司炉人员应取得《操作证》;豆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工具、管件、容器、包装材料、原辅料、添加剂、生产生活用水、锅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条件;定型包装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卫生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规定要求;生产过程排放的“三废”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居民生活。
(5)豆制品经营者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或摊位,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后方可从事豆制品经营活动。
(6)豆制品经营者必须向具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采购豆制品,并索取当日进货凭证,做到货单同行。进货凭证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价格、数量,并加盖生产单位证章。
豆制品经营者向餐饮团体单位供应豆制品的应出具销售凭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者也应当索取售凭销证备查。
(7)豆类制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产品卫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类及面筋卫生标准》和GB2712—2003《发酵性豆类制品卫生标准》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以上各类行业因生产和经营需用所使用的衡器,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讫合格,方能使用。
四、工作要求
(1)制订相关制度和规则。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县实际制订较为具体的《家禽家畜市场准入规则》、《卤味制品市场准入规则》、《肉类及其制品市场准入规则》、《豆类制品市场准入规则》,凡进入商品准入试点市场销售的上述规定商品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市场进入规则、市场销售规则。
(2)严把市场进入关。凡是进入市场的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经营者必须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或提供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报工商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严把市场销售关。经营户所销售经营的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必须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凭当日上市商品的检疫证、卫生质量证明、进货凭证进场销售。经营户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或摊位,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有关许可证。
(4)落实责任。各市场主办单位要根据市场准入要求,与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的经营户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对擅自违反市场准入规则,经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户和监督不力、放任自流的市场主办单位,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部门协作,加强监管
(1)职能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充分认识家禽家畜、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商品开展准入工作的意义,它是“菜篮子”放心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协调,共同配合,对不同品种商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并与信用市场建设结合起来,与信用经营户建设结合起来,与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结合起来,运用扶持、规范、查处、打击相结合的手段,形成合力。
(2)农贸市场上市商品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实施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制度应结合不同市场的实际、不同商品的实际,采取相应的监管方法。要按照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工程的实施方案,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这项工作。
主题词:商业 商品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