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6〕5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经十三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开化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文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前条规定报送备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二份。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规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退回报送机关;符合第二条但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报送机关补充报送有关材料;补充报送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对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予以通报。
未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WTO规则及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行政许可、收费、处罚、强制措施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依据是否充分;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矛盾;
(五)制定程序、公布方式是否规范;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需要报送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者作出说明;需要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WTO规则及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设定权利义务的依据不充分或者内容不适当的,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发文决定暂停执行,并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不同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矛盾的,召集有关机关进行协调。协调一致的,由有关机关限期修改;协调不一致的,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四)制定程序、公布方式不规范或者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责令制定机关限期处理。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备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处理并书面答复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抄送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制定机关应当核实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通报,并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自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和备案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