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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06〕48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水利局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开化县水利局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经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开化县水利局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招商引资激励工作,充分调动全局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深入实施全员招商战略,根据《开化县招商引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的界定
1、对象界定:局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2、项目界定。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主体:开化县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县外创业的开化籍回乡投资人士)。招商引资项目范畴:①从县外新引进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三产服务业、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投资项目;②已在本县境内投资的县外投资主体追加投资部分;③县外投资主体对我县原有企业参股、控股、租赁、收购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在我县境内注册成立公司的项目。
二、引进单位的认定
1、引进单位的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单位(人)以《开化县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情况备案表》和《开化县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月报表》为依据,备案表填写的招商引资项目主要引荐单位(人)认定为项目第一引进单位(人)。各引进单位(人)要在与客商洽谈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开化县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情况备案表》,并报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项目引进单位(人)和协同引进单位(人)以第一次备案为准。
三、引进资金的认定
1、实际引进县外资金认定范畴。以当年投入的土地、建筑物、设备、技术转让费四部分组成,各类流动资金不列入奖励范围;租赁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以当年的设备投入计算;外资项目以注册后18个月内的实际到位外资(凭验资报告)为准。
2、实际引进县外资金认定标准。招商引资项目核定时,工业、旅游业、服务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0%计核;房地产项目按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获取土地成本费用的100%计核;国(境)外投资项目或项目中国(境)外投资部分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50%计核。
3、实际引进县外资金认定依据。以各引进单位(人)报送的《开化县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月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为依据,同时结合考核时的实地查看结果为准。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汇款单)、县外投资者个人身份证明、设备清单、租赁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单、交纳土地出让金票据等。
四、奖励办法
在完成县对局考核任务的基础上,县政府奖励资金的70%用于奖励给各项目资金的主要引进人,30%奖励给其它相关人员。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项目的服务、接待、配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
1、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由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2、程序
①年度内完成的招商引资项目。
一是申报。引进单位(人)在项目完成后,即可向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开化县招商引资项目考核表》。
二是验收。由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验收。
②跨年度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年终,引进单位(人)详细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统计表,并按要求提供年度招商引资相关证明材料,于12 月10日前,报送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考核。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招商局,肖渭根副书记、程育全副县长。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06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