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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6〕5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人口计生局 县财政局
《开化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拟订的《开化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开化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开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开化县财政局
根据《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开政发〔2006〕28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身收养子女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当年按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以及确认条件政策性解释等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的村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四)县人口计生局复审确认。县人口计生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的材料后,及时核对证件和上报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经复核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最终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财政局和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上报省、市计生、财政部门备案。
(五)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查。奖励扶助对象出现按规定应退出发放范围的情况时,村民委员会应在年度内按确认程序上报,经县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后,及时将退出名单提交给代理发放机构,于下年度停发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及发放方式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符合条件享受奖励扶助的“五保户”,不影响原有待遇。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县农村信用联社为代理发放机构。奖励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专帐核算。县财政局负责在代理发放机构设立奖励扶助金发放专户,并按时足额将奖励扶助金拨入发放专户。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身份证号码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按时足额将奖励扶助金划入个人账户,并主动通知奖扶对象及时领取奖扶金。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采用一人一存折的方式,由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奖励扶助金存折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奖扶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奖励扶助金存折领取。
四、奖扶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06年奖扶制度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宣传培训、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4月30日)
1、县、乡镇建立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县人口计生局建立奖扶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小组,并建立奖扶制度实施工作监督员队伍。
2、召开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
3、召开全县奖扶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对实施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各乡镇也要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层层发动。
4、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以及标语、横幅、黑板报、发放资料、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奖扶制度,努力营造家喻户晓,人人关注的浓厚舆论氛围。
5、分级组织县、乡、村奖扶制度实施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调查摸底,登记备案。对当地农业人口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60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只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目标人群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备案;通过核对公安户籍底册、计划生育档案、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走访群众等形式进一步摸清目标人群的年龄、户口性质、婚育情况,以个人为单位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登记表》;各乡镇将调查数据及特殊个案情况汇总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负责汇总后报告市人口计生委。
第二阶段: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确认阶段(5月1日—7月20日)
根据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按照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县人口计生局复审确认的程序,认真做好奖扶对象的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扶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扶对象个案信息库,确保奖扶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三阶段:奖励扶助金拨付、发放阶段(7月21日—9月25日)
1、县人口计生局将全县奖扶对象信息汇总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
2、县财政局在省级奖励补助经费核拨到位的10天内,连同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开设奖扶对象个人帐户,按时足额将奖励扶助金划入个人账户。
3、举行全县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进一步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9月26日-10月31日)
对奖扶制度实施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评估,及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同时,做好迎接省、市人口计生委对奖扶工作质量检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从2007年起,把实施奖扶制度列入全县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
在做好本年度奖扶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要对下一年度新增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累计数字逐级上报到省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为制订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今后每年实施工作进程安排如下:
—2月底前,完成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工作;
—4月底前,县人口计生局完成奖扶对象审查确认工作;
—5月20日前,县人口计生局完成信息录入、变更、审核,向县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当年奖扶对象汇总信息和下年度奖扶对象发放规模及资金需求预测信息。
—7月底前,县财政配套专项经费到位,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8月底前,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扶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9月底前,代理发放机构向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报告当年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
—10月底前,对当年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五、奖扶制度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估
(一)县里建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口计生、财政、宣传、监察、审计、民政、劳动保障、公安、档案、信访、金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奖扶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
(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宣传、广电、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奖扶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金财政专户,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奖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上访工作;公安、民政、人事劳动保障、档案等部门要协助作好奖扶制度实施相关工作。
(三)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奖扶制度实施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评估。
(四)县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奖扶制度实施工作监督员对奖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县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重大情况需要向上一级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可专题报告。
(五)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县奖扶制度实施工作举报电话为:6014241、6016539。
六、责任追究
(一)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对在奖励扶助制度中,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三)对虚假、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奖扶制度实施或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并上缴奖励扶助金专户。
(六)受委托的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当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协议规定追究责任。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机,抵扣各类贷款、税费及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