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6〕53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扩大外贸规模、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经济外向度和国际竞争力,特提出以下鼓励外贸发展的意见:
1、对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奖励。(1)取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外贸自营出口本县产品的,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基数外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以上年出口实绩为基数)。
2、设立出口创汇台阶奖。为鼓励企业做大规模,以历史最高水平为基数,当年出口总额每增加50万美元为一台阶,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者2000元人民币。对当年外贸出口总额位居全县第一的出口企业的法人代表再给予3000元人民币的出口创汇特别奖。对首次达到市级重点出口企业(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标准的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奖励3000元人民币。
3、积极培育和增加新的出口主体,鼓励更多的企业自营出口。凡第一年发生自营出口业务的外经贸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3000元人民币。
4、鼓励企业进口本县企业自用国外先进设备,按海关统计口径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5、引导企业争创出口品牌,增强企业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原产地标记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人民币;对在境外注册商标且该产品有出口实绩的,每只商标一次性奖励注册企业1万元人民币。
6、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凡符合条件申报并实施的企业,在不重复补助的前提下,对企业参加各类经县人民政府或县外经贸局组织的境外各类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展(摊)位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企业参加境内各类经县人民政府或县外经贸局组织的国际性贸易展会(含义博会、消博会),展(摊)位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展(摊)位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7、对为冲破贸易壁垒实施的CE、FDA、UL、COS等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给予50%补助(已经成功申报国家及省相关项目资金补助的除外),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8、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2万元人民币;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5万元人民币。
9、推动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扣除国家补助部分后的50%予以补助。
10、鼓励企业引进外贸人才。企业从县外引进的外贸专业人才(经县外经贸局预先备案),当年新增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给予该外贸专业人才0.5万元人民币奖励。
11、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各有关涉外部门和乡镇要采取扎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外贸出口企业的服务力度,不断优化外贸发展环境,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乡镇,县政府将予以表彰。
上述各项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列支。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上述政策将作相应的调整。县政府此前出台的各项外贸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工作 外贸出口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