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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农民建房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况的报告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06〕99号       签发人:王建平

         

                

关于我县农民建房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情况的报告

 

县政府:

根据省农监办、省纠风办《关于做好农民负担暗访案(事)件查处的通知》(浙农监办[2006]13号),初步认定开化县水利局向建房农户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扩大范围向建房农户乱收费。为此县政府领导非常重视,金明县长、程育全副县长作出批示,要求查明实际情况,如实向县政府汇报。我局在接到程副县长转批的文件后,立即进行了工作布置,针对农民建房收费问题,重新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通过其它部门了解自2004年以来中央、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减轻农民负担涉及收费等文件,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省农业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教育厅《转发农业部等六部委办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农经发[2005]3号)文中,“四、严格规范农民建房审批收费行为。……不得向建房农户收取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第四章第三十条:“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使其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在执行文件和法规过程中,我们认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浙价费[1997]10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9号),均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费用范围:“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今年6月,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水保[2006]23号),再次强调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减免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根据中央提出的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文件的精神,浙江日报于2004年1月报道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减免15项涉农收费》中,“对农民免收的收费有8项,其中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费……”。而对于法规规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免收,我们没有收到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在上级各有关部门没有新规定明确之前,作为基层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规定,否则是行政不作为。

三、由于开化县地处浙西山区,全县农业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64亩,其中有几个乡镇不到0.42亩,农村建房大多数是通过挖山而取得宅基地,废弃的土石方基本上倒入了沟谷河道,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自2004年至2006年共收取农民建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约11289元,实际收取建房用地面积为7973.3平方米。

根据浙农监办[2006]13号文件精神,如确认对于农民建房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扩大范围乱收费的,请上级有关部门正式发文,明确取消农民建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费项目,我们将依据新规定严格执行,并在做好对农民建房不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情况下,加大对农村建房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管力度,依据法律、法规做好我县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上述如有不妥之处,请县政府审定。

特此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农村   建房   水保费   报告    

 抄送:金明县长、程育全副县长。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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