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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6〕167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交通局关于开化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交通局关于《开化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开化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县交通局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城乡公交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条件。为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切实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根据《衢州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2005-2010年)》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生态立县、特色兴县”两大发展战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以建设城乡公交一体化为目标,整合城乡客运资源,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提升车辆档次,提高服务水平,形成布局合理、经营规范、服务优质、便民快捷、安全有序的城乡公交客运网络运行机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两大基本目标”提供良好的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
城乡道路客运经营模式向公交化转化,实现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方式公交化、经营管理规范化、客运车辆高档化、客运线路网络化。具体目标为:
(一)从2006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构建开化县城乡公交一体化网络,实现所有乡镇、中心村通公交车的目标。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2006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现有城区公交网络,开通城区至周边郊区的公交车(即一级城乡公交网);第二步:2007年6月底前全部开通城区至所有乡镇的公交车(即二级城乡公交网);第三步:2008年底前开通乡镇至中心村的公交车,联通乡(镇)到村、乡镇之间、村村之间的城乡公交网,基本实现村村通公交车的目标(即三级城乡公交网)。
(二)根据城乡公交发展需要,2008年底前,完成乡镇准四级客运站4个,港湾式停靠站21个,招呼站38个。
(三)依据规划配置客运资源,力求线路布局合理,加快建成连接城乡、干支线结合的客运线路网。在客源不足的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的支线上组织小型客车定点运行,把农村旅客送到干线乘车点和车站,使干线班车与支线班车对接运行,形成农村客运三级运行网,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出行。对完成准四级公路建设的行政村,尽早开通客运班车。
三、工作原则
(一)便民惠民,城乡衔接。按照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切实把城乡公共交通的建设、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合力构筑道路畅通、站点配套、车况良好、布局合理、价格实惠的城乡公交网,为城乡居民出行提供便利服务。
(二)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树立“大公交”的理念,坚持合理整合,加大协调力度,统筹规划城乡公交线路和站点,切实打破城乡二元分割局面,充分发挥城乡公交资源网络化优势,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
(三)政策延续,提升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保持政策延续性,妥善解决原有客运线路经营权配置问题,切实解决冷线、支线、边远山区乘客出行难问题;科学确定服务标准,全面提升城乡公交品位,树立文明窗口形象,促进公交客运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合理核定票价。本着保本微利、公共服务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公交票价,并建立健全定价、票价调整机制。具体票价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交通部门制定。
(三)规范营运车型。投入营运的车型要求与路况配套,同线车辆原则上要求同等档次,现有车辆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调整到位。对路况良好的一级、二级城乡公交网络投入的车辆要求为带双空调的中级以上客车;三级城乡公交网络投入的车型按路况条件由县交通部门确定。
(四)统一线路编码。城乡公共客运线路实行统一编码,在公交车辆前后和车身标明线路牌及标志(指示灯),统一城乡公共交通标识。
(五)提升服务标准。城乡公交营运线路按“五定、三统一”(定线路、定时间、定票价、定班次、定站点,统一排班、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服务标准规范运行。具体服务标准由县交通部门另行制订。
五、保障措施
为贯彻“公交优先”的方针,加快我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步伐,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扶持、推动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
(一)县交通、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交通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优惠工作的通知》(浙交〔2005〕257号)精神,实行交通规费减免政策,具体标准为:二级公交网络的营运车辆养路费、公路建设专项基金按应征标准的1/2征收;三级公交网络的营运车辆予以免征。
(二)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公共交通客运站场建设要统一纳入规划范围,并给予用地和建设上的支持,尽可能多建港湾式停靠站点。
(三)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管理和通行上提供良好服务。
(四)城乡公交客运企业享受城区现有公交车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第二轮服务质量招投标时,对第一轮经营权限期内完成准四级客运站建设和经营期间服务质量年度连续考核优良的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