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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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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化县委文件

 

县委[2007]32

 

中共开化县委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兴县”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总体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立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长效机制为目标,以解决影响和阻碍经济发展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进中心的,必须经县政府批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中心率要达到9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书面审查即办率要达到80%以上。

3、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进行。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原则上也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办理,不搞“体外循环”,严禁“窗口受理、回局办理”。

4、行政许可机关受理一般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做到即受即办。需要审核和现场踏勘后办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办结,有承诺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5、实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集中审批制度。对重点项目的审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同步提出办理意见,进行集中办理。对需由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上报上级行政机关。

6、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服务中心予以公示。

三、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7、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发改委批准,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省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与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搭车收费,或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8、实行涉企收费公示制。凡是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应当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9、实行收费最低标准。凡涉企收费有规定收费幅度的,一律按收费幅度标准的下限收费。依照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可以减免的,应当予以减免。

10、收费主体应当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开。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11、收费主体不得向下属单位和工作人员下达收费指标。 

四、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

12、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每年年初要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并按计划进行检查,同时要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重点相衔接,做到统筹兼顾,避免重复检查。对因群众举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事后应当向县政府说明情况(由县监察局负责办理)。

每年执法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目的、范围、内容、重点,检查方式以及时间安排和要求等),于330日前报县政府备案(由县监察局负责办理)。

13、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通知企业依法整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要加强教育,不予处罚。

14、对有关涉企年检事项,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企业。要积极推行网上年检、上门年检和预约年检等服务方式。

1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1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17、对企业加入各种行业协会,应当坚持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不得采用各种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加入协会。

五、认真执行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8、对新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县委[2007]30号)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19、对新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实行谁引进谁负责,由引进单位牵头为企业提供有关服务。对多个单位共同引进的企业,由县招商局指定其中的一个单位牵头为企业提供有关服务。

20、对县外来我县投资的企业主的子女入学,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21、对外来投资企业和我县重点企业的车辆,以及从事我县重点项目建设运输的车辆,在我县境内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2、对来我县考察项目企业的车辆,由县招商局会同县交通局负责申办205国道、17省道开化段免费通行证,有效期3日。

23、供电、供水企业因故需要对企业用户停止供电、供水(不可抗力除外)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企业用户。企业用户与供电、供水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24、对规模以上企业、重点项目实行社会治安联系人制度,确定一名公安干警联系一个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

25、加大对规模企业扶持力度,对投资5000万以上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人才引进、银行信贷、服务企业、企业入园区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促进规模企业发展。

六、严肃责任追究

2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照《开化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县委办[2005]4号)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27、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仍在办事窗口以外进行办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8、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收费、监管、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首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考核奖;

2)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予以降级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年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3)同一单位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追究该单位党政正职及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下降一个等级,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9、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30、由县纪委(监察局)、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按程序规定办理投诉事项。 

 

 

 

中共开化县委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07719

 

 

主题词:经济工作  发展环境  优化  意见

报:市委、市政府

发文形式:电子版

报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200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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