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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7〕8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开化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旧房改造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住房供应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多方式实施救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二、工作目标
从2007年开始,全面开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2007年完成283户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旧房改造;至2010年,基本解决全县1000余户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要摸清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制订实施计划;要与“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赤膊墙整治)、下山脱贫、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坚持科学规划、重点突出、按轻重缓急、分批分期实施。
(二)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救助标准确定和方式选择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要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强拆大拆。
(三)自力更生,多方帮扶。农村住房救助的对象和主体是农民,从资金筹集到救助住房建设的全过程,均以农民为主体,坚持自愿和自力更生原则,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资金投入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通过政府补一点、集体助一点、亲朋借一点、受助户筹一点等办法解决。
四、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
1、农村特困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即包括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持有《残疾人证》的困难户,目前无房居住,或现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对象。
2、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对象。
3、列入下山脱贫、“城中村改造”或地质灾害搬迁范围且无力建造住房的对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农村五保户存在住房困难的,通过集中供养予以解决。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的住房,应予优先解决。
(二)救助方式
实施农村住房救助,可根据住房实际状况以及受助对象的意愿,采取修缮、置换、翻建、改建、扩建、新建等方式进行,对确定修缮、翻建、改建、扩建、新建的住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
(三)救助住房实施方式
受助户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为主,确实没有能力的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乡村可以通过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贫困家庭的危房。
(四)救助标准
1、面积标准: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面积都不得突破审批时大、中、小户标准;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置换的参照审批时大、中、小户标准。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美观”。新建、改建、翻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砖混结构(基础可按两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自身条件改善后加层),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一般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3、资金补助: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置换等救助方式,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即不低于6000元/户进行补助(在省政府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县政府配套部分资金)。
(五)工作程序
农村住房救助实行逐级申报审批。
1、根据全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现状调查摸底情况,县政府将年度救助指标分配到乡镇,而后由乡镇分解到重点村、户(各乡镇填写农村住房救助年度计划表,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受助户申请。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住房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农村低保证明或残疾人特困证明、现有住房情况等。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的救助住房的具体救助方式。
3、村委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公开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则在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提出救助方式建议,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市、区)农村住房救助管理部门(县救助办)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5、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救助办)核准。县救助办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金额,并将核准意见通知乡镇政府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乡镇应在每年一季度按要求完成农村住房救助申报和核准工作,确定当年救助对象名单,并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因灾倒房受助户有关资料由乡镇政府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六)资金保障和管理
1、救助资金来源
县政府财政预算;县民政部门用于倒房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于农村残疾人贫困家庭住房救助);下山脱贫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定向用于住房救助的社会捐助资金。
2、资金管理
根据我县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住房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类救助资金按规定渠道逐步下拨到乡镇,落实到村,核算到户。救助资金采取落实一户补助一户。工程开工后先拨划30%,形象进度达50%后拨划30%,待工程竣工经乡镇及县救助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拨划40%。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事关农民直接利益,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扶民工程办实办好。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县府办、规建、民政、财政、国土、农办、残联、物价、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规建局(每年安排一定的办公经费),由规建、民政、财政、残联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制订管理办法。
(二)合理安排,统筹规划。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要尽快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制订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计划和实施工作方案。每年6月前落实好救助资金,确定救助对象(考虑到2007年刚启动该项工作,可适当推迟)。11月底前完成救助住房验收、考核工作总结。12月迎接省、市农村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考核。
(三)措施得当,保障有力。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全县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由县规建局负责牵头,民政、财政、农办、残联、国土、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配合。要及时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优惠政策,减轻受助户负担。对受助户建房,要免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强制或变相收费。对受助户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县国土部门应给予优先解决。
(四)发动群众,自力更生。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主体和受益者是农民。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标语等形式,宣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宣传,使广大农民认识到改善住房条件要以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同时,发动群众以出钱出物或投工投劳方式开展互帮互助,节省受助户的建房资金。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