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7〕117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开化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开化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与国务院、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07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县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坚持“集中整治与规范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严格监管与引导自律相结合”,做到四个“贯穿始终”,即:“坚持政策法规宣传贯穿始终”、“说服教育思想工作贯穿始终”、“乡镇部门联动配合贯穿始终”、“服务帮扶、文明执法贯穿始终”。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产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其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制品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小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单位较集中的区域。重点问题,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生产、使用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滥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等。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七个方面的专项整治。
(一)农产品专项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全县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产品扩大到蔬菜、水果、畜产品、茶叶、大米五大类25个品种;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强化溯源管理,推行茶叶、食用菌等特色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并开展检查(县农业局牵头)。
(二)食品和消费品专项整治。以白酒、“两豆”(豆制品、豆芽)为整治重点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食品活动,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和不具备基本质量卫生条件的小作坊;督促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进行基本条件改造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全面推行小作坊登记管理、目录监管、限定区域销售和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加快实施豆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引导、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开展白酒、“两豆”、饮料、茶叶、口香糖等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坚决曝光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吊销有严重问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2007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使用添加剂备案率达到100%;小作坊登记建档率、目录监管率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均达到100%;彻底解决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大米、酱油、白酒、黄酒等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县质量技监局牵头)
(三)流通领域商品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撤柜等制度并严格查验,加强标识标签管理;加强对农村产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重点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推进实施各类交易市场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项制度,重点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并加快“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向学校、社区和企业延伸,着力解决“无店村”食品安全保障问题,基本实现全覆盖。到2007年底,县城各类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销售索证索票制度;乡镇、社区食杂店100%建立进货、销售情况台账制度;村级连锁配送点应建放心店行政村的比例确保达到24.8%,力争达到28%,农村放心店统一配送面达70%以上。(县工商局牵头)
(四)餐饮业专项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对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点的卫生监管,重点查处采购、使用不合格和来源不明的原辅料,加强对亚硝酸盐的使用管理;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建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严禁采购、使用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规模较大餐饮单位、餐饮连锁单位改善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严禁使用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及预制各种食品、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乡镇小餐馆、县城小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点消灭无证照行为;所有食堂和县城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畜(禽)肉行为;杜绝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预制各种食品。(县卫生局牵头)
(五)药品专项整治。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检。到2007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90%以上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六)猪肉专项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推行资质等级认定,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转运、不出售、不食用;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2007年底,县城定点屠宰率达100%,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5%;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县经贸局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对低压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荧光灯管、农资化肥、建筑材料等6类涉及健康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进行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以荧光灯管、铅笔、单晶硅等产品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对抽查合格率低,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吊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证照。到2007年底,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得到杜绝。(县质量技监局牵头)
三、行动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2007年8月下旬至年底,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24日至8月31日)
各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层层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墙报、橱窗等多种形式,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特别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行动实施阶段(9月1日至12月15日)
由各牵头单位根据七个方面的专项整治任务,在调查摸底、登记建档的基础上,明确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和重点区域,分别制定周密详细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各方力量,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多管齐下、合力攻坚,进行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并结合整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扶结合、着力治本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0日)
各牵头单位、各乡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有重点地组织检查,并于12月20日前将整治行动总结报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政办发〔2007〕115号)。领导小组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县农业局牵头)、食品和消费品整治组(县质量技监局牵头)、流通领域商品整治组(县工商局牵头)、餐饮业整治组(县卫生局牵头)、药品整治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猪肉整治组(县经贸局牵头)、新闻信息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专项整治组、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各组于9月17日前将实施方案、组长、联络员联系方式报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强联系电话:6017806),将整治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科室、行政村,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各乡镇、部门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不搞评比,但要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乡镇、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乡镇、部门要通报批评。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乡镇、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乡镇、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各乡镇、部门要严格依照《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要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坚持抓大案要案,加大查处案件力度,落实“四不放过”(即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四个一律”(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不合格食品一律不准出厂销售,查实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一律严惩、曝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一律实行监管责任倒查)。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严惩,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充分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整治行动中,凡发现违反《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
(四)强化宣传,正确引导。要大力宣传《特别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提高公众产品安全意识。要注重宣传工作的计划性、整体性,既要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又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每两周进行一次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督查推进,确保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组织骨干力量深入乡镇和企业,现场指导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专项整治进度情况适时组织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改进工作根据专项整治进度情况适时组织督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品质量 整治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印发
- 上一篇:关于成立各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