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属各企业: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件精神,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企业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125元的额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3元,在此基础上,按月人均22元的额度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的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统一按每人每月58元的标准调整,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3、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19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5元。
4、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全县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超过全县2006年底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县2006年底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按照浙劳社老[2006]164号文件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参照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标准增发养老金。
(二)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确定。
(三)对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全县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先按倾斜部份第4项规定标准调整到位,在此基础上,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对2006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全县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予以补足。
(五)退休的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县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六)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县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不含退职人员)。
(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参照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予以调整,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07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照表
类 别 | 调 整 对 象 | 调整办法和调整标准 |
普 遍 调 整 部 分 | 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58元调整;退职人员按每月40元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6元。 |
适 当 倾 斜 部 分 | 1、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 | 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增加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月增加50元。 |
2、2005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5元。 | |
3、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和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 | 年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发1元; 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5元。 | |
| 4、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县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 | 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元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全县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在此基础上,按普遍调整的标准增加养老金,然后对其中符合高龄增发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再按增发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
备注:
1、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县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倾斜部分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2、对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2005年底前年满79周岁),先按第2项,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再按第3项年满80周岁,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的办法增发养老金。倾斜额度=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