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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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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开化县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07〕47号)和衢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环辐〔2007〕16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县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请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开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申报登记工作。

附件:开化县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

 

开化县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摸清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底数,控制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污染排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07〕47号)和衢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环辐〔2007〕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电磁污染是环境污染之一。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数量不断增多,电磁辐射环境质量逐步为人们所关注,公众对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投诉逐年上升。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以下简称“电磁申报”)是环境保护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排污单位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开展电磁申报工作,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控制电磁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为将其纳入排污申报登记的整体工作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8号令)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三、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我县境内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将每个(类)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填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录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数据库”。

由于电磁辐射(设备)申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和部分行业组织的特殊性,本次(类)申报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县供电、移动和联通等单位按省相关单位要求负责本行业的电磁申报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本县辖区内其它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单位的申报登记组织协调工作。

四、组织框架

县环保局成立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申报办)。

领导小组负责电磁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申报办负责电磁申报工作的协调、联系、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一)领导小组

组  长:俞建芳

成  员:陈宗良  陈剑

(二)申报办

主  任:陈宗良

成  员:余成根   王剑辉

申报协调员:余成根

各有关单位均应成立电磁申报工作机构,确定专门申报人员,及时完成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五、申报分工

(一)县领导小组负责电磁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县申报办负责电磁申报工作的协调、联系、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负责电磁申报工作的技术协调、数据抽查核实和汇总、数据库录入、撰写工作总结等。

(三)申报协调员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开展申报登记,负责数据的审核、数据库录入汇总等工作,并对每个(类)电磁设备(设施)拍照留档。

(四)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电磁辐射污染源的调查摸底、有关报表填写和电子表格录入,经核实汇总后报送至县环保局申报办,最后由县环保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市环保局。

六、申报登记的范围

本次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范围是: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二)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功率5kW以上)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

凡2007年6月底前审批的伴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项目,均纳入本次申报登记范围。

七、申报登记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8月5日至8月24日)

县环保局成立本次电磁申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以文件形式发送至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申报员技术培训。

(二)申报登记阶段(2007年8月25日至10月15日)

1、组织填报。各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完成《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的填写(一式四份),盖章后(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提交县环保局审核,并对每个(类)电磁设备(设施)拍照留档。

2、审核、抽查、核实。县环保局从申报的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齐全及逻辑合理性等方面审查申报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污染源单位的申报数据和实地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在此基础上将申报登记表统一收集、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和工作总结一并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局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办公室,同时汇总后提交电子文档。

(三)市申报办抽查、验收阶段(10月15日至10月31日)

市申报办对各县(区)的申报数据进行抽查、核实,符合申报要求的通过验收。

主题词:环保  电磁设备  申报  通知               

抄送:市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广电总台,徐建华、徐海廷,

       存档。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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