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开化县 > 正文

关于印发《开化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 (试行) 》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开化县教育局文件

开教发〔200786

开化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开化县

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北小及华小: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教育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率,经开化县编制委员会同意,开编委[2006]28号文件批复,决定成立“开化县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对全县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实行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办理财务收支,集中进行单位会计核算。现将《开化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教育局财基科。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核算中心  暂行办法  通知

抄:县府办,县财政局,李华蓉副县长。

发文形式:电子版                               

开化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71128日印发

 

开化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会计监督,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参照《开化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集中核算是指改变现行由各学校(单位)分散管理财务收支、分散进行会计核算的做法,实行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办理财务收支,集中进行会计核算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县教育局根据会计集中核算的需要,组建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指导、检查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加强对本系统财务工作的监管。

第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范围

(一)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

(二)其他需要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

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拨款及其他各项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会计集中核算的原则

()收费统一管理的原则。凡财政性资金拨款,由县财政局或教育局按照各学校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直接划入会计核算中心; 县城学校预算外收入仍由各学校收取,并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各学校应将收入票据记账联及时送核算中心,据以记账。其他学校的各项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均须及时交入(划入)会计核算中心。

()财务统一核算的原则。核算中心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办理财务收支。属工资性支出,委托承办银行以“个人工资卡”形式代发;其他各项支出按规定先由支出学校审核批准后,集中向会计核算中心结报或由会计核算中心划支,对学校的零星开支,采用“备用金”周转的办法。

()会计统一派遣的原则。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由县教育局统一选调,统一管理。

() “三不变”的原则。建立统一管理的会计核算中心,对学校经费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但仍保持“三不变”: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各学校编报,上报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批复给各学校包干使用;二是学校的理财机制不变,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审批及管理等仍由学校负责;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学校的各项收支仍由学校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学校设置(乡镇中心学校分初中、小学)会计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于次月5日内分别报送学校和教育局。

()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人员工资(含离退休费)、津贴、补贴、考核奖励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的支付。做好银行存款、现金收付业务、债权债务的结算,以及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依据各学校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协助学校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控工作。对超预算指标的款项,核算中心不得办理支付。会同各学校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年终结算工作。

()统一保管会计档案,并对其负有保密责任。学校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会计档案,应由学校出具介绍信,并经财务审批人签批,核算中心方可受理。

()有权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向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学校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七)树立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柜台式办公,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统一格式的专用报销凭证。

()县教育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各学校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往来款等各款项,应直接缴存核算中心,并依据有关收费票据联或专用缴款书登记《核算中心收支备查账簿》,定期与核算中心对账。

()负责向教育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经费预算。

()负责编制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变动情况工资表(应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表)

(五)负责票据领购、使用、结报和保管工作。

(六)负责财产物资的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卡,定期与核算中心对账。若发生财产物资盘盈、 盘亏、报废情况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核算中心申报,并提出处理意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负责确定“财务审批人”和“主办会计”各1名,及时向核算中心报送“印鉴卡”,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核算中心在受理结报时,应先核对所备案人员的签名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财务审批人、主办会计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到核算中心更换“印鉴卡”。

(八)负责对所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财务审批人、主办会计职责

()学校财务审批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会计法规和本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切实履行和落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审批人为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也可根据需要授权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审批人。

()主办会计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应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会计法规和本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掌握本学校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等规定。切实做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工作。

(三)学校财务审批人在审批各项财务支出时应签名。主办会计对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具体审核并签名。

()主办会计应妥善保管“结算专用章”印鉴。发生印鉴遗失应及时到核算中心办理挂失手续。

第九条 学校的工会经费账户(只能用于工会经费的结算)、食堂账户(只能用于食堂伙食经费的结算),暂由各学校自行管理,但必须规范,不允许与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的资金相混淆。

第十条 学校贯彻执行本办法不力,造成损失后果,由教育局会同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将收入转入备用金信用卡),转移、隐瞒、私分收入的,由县教育局会同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12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开化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kaihuaxian/20210625/34248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