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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教育局文件
开教发〔2007〕86号
开化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开化县
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北小及华小: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教育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率,经开化县编制委员会同意,开编委[2006]28号文件批复,决定成立“开化县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对全县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实行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办理财务收支,集中进行单位会计核算。现将《开化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教育局财基科。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核算中心 暂行办法 通知
抄:县府办,县财政局,李华蓉副县长。
发文形式:电子版
开化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8日印发
开化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会计监督,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参照《开化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集中核算是指改变现行由各学校(单位)分散管理财务收支、分散进行会计核算的做法,实行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办理财务收支,集中进行会计核算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县教育局根据会计集中核算的需要,组建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指导、检查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加强对本系统财务工作的监管。
第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范围
(一)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
(二)其他需要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
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拨款及其他各项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会计集中核算的原则
(一)收费统一管理的原则。凡财政性资金拨款,由县财政局或教育局按照各学校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直接划入会计核算中心; 县城学校预算外收入仍由各学校收取,并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各学校应将收入票据记账联及时送核算中心,据以记账。其他学校的各项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均须及时交入(划入)会计核算中心。
(二)财务统一核算的原则。核算中心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办理财务收支。属工资性支出,委托承办银行以“个人工资卡”形式代发;其他各项支出按规定先由支出学校审核批准后,集中向会计核算中心结报或由会计核算中心划支,对学校的零星开支,采用“备用金”周转的办法。
(三)会计统一派遣的原则。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由县教育局统一选调,统一管理。
(四) “三不变”的原则。建立统一管理的会计核算中心,对学校经费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但仍保持“三不变”: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各学校编报,上报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批复给各学校包干使用;二是学校的理财机制不变,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审批及管理等仍由学校负责;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学校的各项收支仍由学校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二)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学校设置(乡镇中心学校分初中、小学)会计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于次月5日内分别报送学校和教育局。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人员工资(含离退休费)、津贴、补贴、考核奖励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的支付。做好银行存款、现金收付业务、债权债务的结算,以及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四)依据各学校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协助学校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控工作。对超预算指标的款项,核算中心不得办理支付。会同各学校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年终结算工作。
(五)统一保管会计档案,并对其负有保密责任。学校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会计档案,应由学校出具介绍信,并经财务审批人签批,核算中心方可受理。
(六)有权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向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学校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七)树立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柜台式办公,提高办事效率。
(八)提供统一格式的专用报销凭证。
(九)县教育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学校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往来款等各款项,应直接缴存核算中心,并依据有关收费票据联或专用缴款书登记《核算中心收支备查账簿》,定期与核算中心对账。
(三)负责向教育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经费预算。
(四)负责编制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变动情况工资表(应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表)。
(五)负责票据领购、使用、结报和保管工作。
(六)负责财产物资的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卡,定期与核算中心对账。若发生财产物资盘盈、 盘亏、报废情况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核算中心申报,并提出处理意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负责确定“财务审批人”和“主办会计”各1名,及时向核算中心报送“印鉴卡”,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核算中心在受理结报时,应先核对所备案人员的签名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财务审批人、主办会计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到核算中心更换“印鉴卡”。
(八)负责对所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财务审批人、主办会计职责
(一)学校财务审批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会计法规和本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切实履行和落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审批人为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也可根据需要授权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审批人。
(二)主办会计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应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会计法规和本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掌握本学校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等规定。切实做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工作。
(三)学校财务审批人在审批各项财务支出时应签名。主办会计对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具体审核并签名。
(四)主办会计应妥善保管“结算专用章”印鉴。发生印鉴遗失应及时到核算中心办理挂失手续。
第九条 学校的工会经费账户(只能用于工会经费的结算)、食堂账户(只能用于食堂伙食经费的结算),暂由各学校自行管理,但必须规范,不允许与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的资金相混淆。
第十条 学校贯彻执行本办法不力,造成损失后果,由教育局会同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将收入转入备用金信用卡),转移、隐瞒、私分收入的,由县教育局会同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