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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2007]30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林山乡食品安全责任制和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督促各村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决定》各项任务层层落实,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了《开化县林山乡食品安全责任制》和《开化县林山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开化县林山乡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乡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乡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开化县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就全乡食品安全工作向乡政府全面负责,同时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乡食品安全工作。
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分析全乡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政府决策服务;按照工作的部署和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制订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承办各种会议和重要活动,组织督促检查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政府实行食品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同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乡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乡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要及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第三条 乡宣传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乡经发办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食品产业发展政策;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申报食品检验检测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
同时,协助县里开展生猪、肉牛定点屠宰管理,开展生猪、肉牛定点屠宰执法检查;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地方性食品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乡校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乡纪委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察督办,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乡水利站协助县里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实施渔业行业管理,规范渔业生产活动;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渔业环境、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疫情病害和渔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管理。
乡农业综合办协助县里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对植物、动物产品中农药、兽药的残留量检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负责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
乡卫生院配合县卫生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 按月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卫生、食品污染物以及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实施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抽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乡林业站配合县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可食类林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乡生态办协助县里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性监测。
乡广播站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 各村必须将食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抓好落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检查本村的食品安全工作。各村每年第一季度应制定计划、方案将全年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在一季度结束前将有关计划、方案报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日常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要增强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确保生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安全。
企业、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建设工地负责人对其所设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或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改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规范操作程序;
(三)加快通过认证认可步伐,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四)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五)加强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监督,推进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员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 本制度由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开化县林山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乡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方针,实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应于各村、相关部门具有食品安全协助配合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也适应于在本乡辖区内从事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各村未落实乡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部署和决定,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到位,致使本地区假冒伪劣食品案件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次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村主要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事故发生的;
(四)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权谋私,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故意推托、不予办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村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不按规定时限报送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
(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拒绝、拖延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九条 从事食品种植、养植、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由乡纪委组成调查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政纪法规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林山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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