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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7〕130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留有余地。
第三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料的整理、补偿初审、政策咨询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
未参加本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县户籍农村居民和农村在校(含幼儿园,下同)学生。鼓励农村在校学生同时参加其它商业保险。
第六条 设立县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缴纳统筹金,每人每年30元;
(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在校学生,以人为单位缴纳统筹金,每人每年30元;
(三)财政按当年度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7元;
(四)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居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可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村居民摊派,也不得向银行借贷。
(五)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内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二级以上残疾人员,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七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
每年年底,由县、乡镇政府组织宣传发动,由乡镇政府负责收取下一年度个人统筹金。并以乡镇为单位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上缴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每个乡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不能低于县要求,低于县要求的由乡镇补足。
农村在校学生由乡镇各学校负责收取个人统筹金,并以学校为单位于每年的9月10日前上缴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并向当地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供参加学生名册(电子版)。
第八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凡统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和在校学生,因患各种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逐级转院的上级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均属于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因公负伤、正常生育、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以及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均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药品、特检项目的给付范围和原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待遇
(一)农村居民和在校学生参加合作医疗在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进行报销:
1、农村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为年累计总额600元(可计算的医疗费用,下同)。601元—5000元部分,补偿25%;5001元—10000元部分,补偿40%;10001元—40000元部分,补偿35%;4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0%,3万元封顶。
2、农村在校学生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为年累计总额500元,501元至5000元报销35%,5001元至10000元报销40%,10001元至20000元报销45%,20001元以上报销60%,4万元封顶。
3、在本县乡镇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120%计算可报基数;在县级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100%计算可报基数;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计算可报基数。
4、为鼓励使用中医中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中医药费用,按150%计算可报基数。
(二)参合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报销15%,全年累计100元封顶,不参与住院累积。
(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后,自理部分参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下列病种列入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
1、恶性肿瘤的治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3、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心脏手术后的抗凝治疗;
7、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四)因患重大疾病,超过年度最高给付线,生活确实贫困的,根据《开化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给予适当补助。
(五)连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可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适用5年累计制,即属给付范围的费用当年未达到补偿标准的,5年以内可累计,累计费用达到补偿标准后,即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最高给付限额为3万元(农村学生为4万元)。发生补偿费用后,重新计算。
第十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办法
(一)凡参加县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在县内定点机构就诊的,凭“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实行联网实时结报。县内报销费用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后结算。
(二)因故未实现联网实时结报和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持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农村学生结算年度为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票据、病历卡、医疗费用清单、转院证明、身份证及合作医疗卡,到所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经初审上报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付。
(三)凡参加县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人为单位发放“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仅限本人使用,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享受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运行纳入县财政预算外基金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