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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规划建设局文件
开规建〔2008〕55号
关于实施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
各燃气经营单位:
为了加强全县瓶装燃气经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瓶装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的对象
凡在开化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县规划建设局核发的《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瓶装燃气经营类型分为: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
二、经营许可的区域范围
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经营服务。
三、经营许可的实施时间
县规划建设局自2008年9月1日起受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
对实施前已批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重新申报,9月至10月为申报期,11月至12月为发证期,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对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标准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时整改到位。12月31日前因逾期不整改或仍不符合许可条件而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作无证经营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四、经营许可的条件
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必须符合《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以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具体审批程序和材料见附件2:开化县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一览表。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月提取专项安全生产费用(存自有银行账户)。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逐月提取,并按“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不得挪用。完善和改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培训、投保安全生产险等费用经批准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投保安全生产险,投保安全生产险应与企业的注册资金相应。安全生产险的投保区域范围必须包括:瓶装燃气固定的生产(储存、灌装)、经营供应、使用场所及运输过程。在安全生产险的投保区域范围内,由于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雇员因火灾爆炸造成人身伤亡,依法应由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投保安全生产险应当每年向县规划建设局提供当年有效的证明材料,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记录”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五、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核准
新设(包括搬迁)的供应站应按《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县规划建设局办理燃气工程核准手续后,方许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六、瓶装燃气规范经营,统一服务标准
瓶装燃气经营、服务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开化县液化气行业安全服务标准规范的要求(详见附件1)。确保连续、安全、标准量化供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气。
1、规范液化气运输,实行专业化运输。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查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液化气运输车辆,查处超载、超装等违规行为;按照专业化运输的原则,液化气由充装单位负责配送,提高运输安全。
2、规范送气工队伍,提高送气工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查处送气工中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的行为。实行送气工队伍由液化气充装单位或配送单位统一管理,安全责任和服务质量也由相应的充装单位或配送单位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行为规范,实行佩证服务。
3、实行定点充装。液化气供应站原则上由液化气充装单位按规定设置,实行一站一证,证站相符,站名必须标注充装单位名称,安全责任和服务质量也由相应的充装单位负责。大力推广集中配送模式,实行“统一配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章程、统一服务规范”的经营模式,让广大市民用上安全、放心、满意的液化气。各液化气充装单位不得向未取得供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气供应站供应瓶装燃气。
附件:1、开化县液化气行业安全服务标准规范
2、开化县瓶装燃气经营许可须知
主题词:燃气 经营许可 通知
抄送:县府办、法制办、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技术监督局。
开化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开规建〔2008〕55号.pdf
附件下载:开规建[2008]55号关于实施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