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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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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教育局文件

开教发〔200874

开化县教育局关于下发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北小及华小: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5]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08107)、《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中学籍审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8]26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开化县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要在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实施细则》、充分把握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每学年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1、《开化县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开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ΟΟ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中小学  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抄:市教育局,县委办,县府办,李华蓉副县长。

发文形式:电子版                               

开化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910印发

附件1

开化县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省课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基〔2008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开化县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下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县教育局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就业等提供参考。

 

第二章     

第四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应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同时,必须报名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高中招生考试,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

部分学校经县教育局批准,可以免试录取。

第五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有正当理由,学校同意,可保留学籍。开学后1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六条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学校2日内须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

第七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高中新生招收结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编制新生名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新生名册由市、县教育局及学校分别存档。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用十二位数,第一、二位是入学年份代码,如08级学生为08;第三、四位是衢州市代码,编为08;第五、六位是开化县代码,编为04;第七、八位是学校代码,(开中:01,华中:02,马中:03,瑞园:04);第九、十、十一、十二位是学生序号,如0001

学生证、学籍卡的学号以及会考的准考证号均用副号。因学生休学、转学、留级等情况产生的空号不再重复使用。

 

第三章     

第九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记录在“学籍系统”中,并形成高校招生所需的学生电子档案。综合高中普高类学生参照执行。

学生成长记录信息包括课程修习、综合实践活动和素质发展等信息。高中学生在校考试信息合并在此记录。

课程修习记录信息包括修习的国家课程的模块名称、学时、考试成绩、学分和高中会考成绩,以及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名称、学时、考试成绩、学分。

综合实践活动记录信息包括研究性学习的课题名称、成员组成、课题成果、承担任务、评价结果;社区服务的内容、地点、时间、评价结果;社会实践的内容、地点、时间、评价结果。

素质发展记录信息包括品德与素养的写实定性描述,以及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维度的测评成绩。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包括综合评语、课程修习与学业评价和项目测评等信息。

综合评语信息主要是对学生高中阶段的道德品质、公民素质、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

课程修习与学业评价信息包括课程修习状况、学分、高中会考成绩。由“学籍系统”汇总成长记录生成。

项目测评信息包括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四个项目的测评成绩。由“学籍系统”汇总成长记录生成。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高一年级和高二年级的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学校应在731日前完成检查、核实和报送工作;高三年级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在530日前完成检查、核实和报送工作。报送后,如需更改信息,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从2006级开始,“自选综合”改为选考科目,成绩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作为高中毕业要求,学生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参加考试。“自选综合”科目的考试分为两类:一类的考试范围为人文与社会领域选修ⅠA模块的全部内容,另一类的考试范围为科学学习领域选修ⅠA模块的全部内容,参加考试的学生可以选考其中一类。

今后高中会考的科目安排为:1月(10日左右)开考语文、外语、数学、物理、化学、“自选综合”6个科目,6月(20日左右)开考历史、地理、思想政治、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6个科目。从2008级开始,由于各学校的开课方案不尽相同,学校可以选择在高二年级参加历史或地理科目的会考,可以调整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科目的会考顺序。

必考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在会考成绩发布后的一个月左右进行,由省会考办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和科目安排,市会考办负责施考、阅卷等工作。补考合格与否由市会考办确定,补考合格记为“P”。

第十三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和学科学习业绩,作为学生的升级、跳级、留级、毕业或结业的依据。

学年学科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应允许学生多次补考。高中会考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参加补考。对高中证书会考成绩不满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参加重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获得县级以上名次和奖励)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修申请,任课教师核实,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修或提前参加普通高中证书会考。

 

第四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学生跳级,由学校在下学年开学前通过县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报送跳级学生名册备案。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留级学生留入年级的成长记录、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应重新记录,原年级的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作废。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学校留级人数应控制在年级学生总数的2%以内(三年内),高三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学生留级,由学校向县教育局报送留级生名册。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或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和相关材料,经班主任提供家访记录,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交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休学。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二十三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劝其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核实,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休学学生的学籍基本信息、成长记录、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给予保留,复学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由学校向县教育局报送休学生名册。

 

第六章        退 

第二十六条  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可以转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县(区)际转学,须有正当理由。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入、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凡父母属人才引进、部队转业或移民的学生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学校学额和学生的学习以及居住情况安排相应学校就读。

转学学生学籍号中的主号不变,副号由转入学校根据需要和实际重新调整。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普通高中必须进行考核,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可同意转学。

外省转入的学生,经当地教育局批准,准予学籍注册后,由学校录入学生基本信息;有关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的信息,须凭外省省级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由省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员统一审核,确认、录入。

高三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第二十九条  转学手续在学期结束前后或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未成年学生退学必须由其本人及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三个月以上未到校就读且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学校经多次联系仍拒不到校的,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可作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可准予重新回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校学习的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毕业学生名册,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各存一份。

    第三十三条  参加浙江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后,学校可核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安全处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教育局申诉,由县教育局作最后裁定。

    第三十八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除。

    第三十九条  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差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

    第四十条  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有条件的地方未成年学生可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征得转入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方可转学施以特殊教育。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学校采取合适的帮教措施。

    有正当理由并在特殊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或其他学校应准予其转入。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开化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县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县教育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或申诉。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2

开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开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细则》在县教育局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适龄儿童凭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学生学籍副号用十二位数,第一至四位是市、县代码,编为0868;第五、六位是入学年份代码,如08年入学新生编为08;第七、八、九位是乡镇、学校代码(城关镇001,华埠镇002,马金镇003,村头镇004,池淮镇005,封家006,桐村镇007,杨林镇008,苏庄镇009,齐溪镇010,林山乡011,音坑乡012,中村乡013,星口015,长虹乡016,张湾乡017,霞山018,何田乡019,塘坞乡020,大溪边乡022,金村乡023,芳林024,青阳026,瑞园外国语学校027,开化二中028,实验小学029,天地外国语学校030,北门小学021,华埠镇中心小学031,开化一中032);第十、十一、十二位是学生序号,如001

第七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条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教育局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教育局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二周内由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转入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入学生时,应及时报告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就近安排转入学生。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它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者除外。

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系招商引资企业主或招商引资企业中层以上骨干,需随同父母居住就学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三年以上的。

(六)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并能提供监护权委托公证协议书的。

(七)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三年以上的。

 

第六章   退 

第二十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 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 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一条 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

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成长档案中。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条 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三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年级学生总数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七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细则》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教育局申诉,由县教育局作出最终裁定。

第四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四条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差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要采取措施,做好帮教工作,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有条件的时候,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

第四十五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六条 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县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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