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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8〕56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为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衢政发〔2008〕37号)精神,结合开化实际,现就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惠及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初步构建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等工作机制,使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和生存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尤其是一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康复医疗问题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和特殊解决。要从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县残疾人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
(二)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日间照料)。
三、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逐步落实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县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此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和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三)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持证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日间照料)。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的,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福利院、敬老院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的,纳入居家安养(日间照料),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充分依托现有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逐步创造条件,建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四、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项目补助资金按比例落实到位。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除省财政补助外,县财政给予相应配套。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的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集中托养的费用和居家安养(日间照料)的护理补助费标准:集中托养费用每人每年7500元,居家安养(日间照料)费用每人每年3750元。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或补助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日间照料)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日间照料)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
五、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县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县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资源,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残联、财政、民政、人劳、卫生、农办、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成果和我县城乡困难救助对象信息平台,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精心制定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平公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通过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
(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要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中,要按照城乡统筹、扶贫脱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力争到2012年,我县达到“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标准。
本意见由县残联、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残联会同民政、财政、人劳、卫生等部门制定。
附件:开化县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领导小组名单(见PDF文档)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残疾人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开政发[2008]56号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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