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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年审情况的
通 报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业园区林业工作办公室:
开展《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年审,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是林业行政与执法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管理的要求,对全县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进行了年度审核验证工作,现将验证结果予以公布。全县通过年度审核的木竹加工经营单位348家,其中木材收购经营单位83家、木材加工单位265家。未通过年审的加工经营单位9家予以注销。为了加强对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使木竹经营加工活动合法化、规范化,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木材行为,切实规范全县木材经营秩序,现对有关事项再作如下要求:
1、必须持证经营。凡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依法持证经营,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任意扩大经营范围,违者一经查实将取销经营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挂靠、委托的名义进行木竹经营加工活动,违者按无证经营处理。
2、必须依法经营。取得《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不得擅自收购乱砍滥伐的木材、未经验收打印的木材和农户自用材。县内运输也要凭《县内运输证明单》运输。各经营加工单位要建立木竹使用情况登记台帐,逐项登记木竹的购入、生产、出运情况,并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要根据此次审核验证情况,对本乡镇范围的木竹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依法经营、持证经营落到实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经营现象,督促经营加工单位规范建立木竹使用情况登记台帐。经营加工单位在办理木材运输时,必须出示经年审合格的《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副本,否则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
附件:1、核准取得木竹经营权单位(经营者)名单
2、被注销木竹加工经营权单位名单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资源保护 核准证 通报
开化县林业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