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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发〔2005〕55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化县城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城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县十三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开化县城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市规划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是指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旅馆、饭店、餐厅、食堂、饮食摊点、食品加工点、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游乐场、美容美发店、健身房、洗染店、洗浴场、洗车场以及其它修配加工场所等单位。
第四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建、工商、卫生、水利、文化、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第六条 城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和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不得设立产生环境异味、恶臭、噪声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对原有设立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设立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第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饮食企业应当使用液体燃料、气体燃料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烟尘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和设施,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
(三)饮食企业的污水必须经隔油池或其他设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四)饮食企业将其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周围地表水体的,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五)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其场所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对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并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营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方式和去向。已申报登记的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华埠镇、马金镇城镇规划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服务业 环境保护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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