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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8〕67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化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政府第3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开化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和相关投融资的用于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设立各项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各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程序,在项目滚动库筛选和集中审核的基础上,结合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控制数。由各部门根据控制数再进行细化,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在30日内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的拨付,由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开化县县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进行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对项目完成、撤销形成的专项资金净结余,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结余安排使用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不予批准的由县财政部门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对项目当年未完成,或者项目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各部门按照《开化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